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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函[2009]10號 關于安置房轉讓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問題的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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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安置房轉讓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問題的函 廈地稅函[2009]10號 2009.3.16廈門市房地產交易權籍登記中心: 經研究,現對個人轉讓拆遷安置房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依據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拆遷安置房,如符合以差額征收營業稅規定,即可以以安置房轉讓收入扣除取得安置房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取得安置房的價款按以下標準確定: 1、拆遷安置協議載明安置房評估價格的,以該評估價為安置房的原價; 2、拆遷安置協議沒有載明安置房估價的,產權調換面積部分以該安置房的重置價計算確定;超過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按實際價格確定。 二、轉讓人在辦理轉讓手續時應提供安置協議書、費用計算表等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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