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9-1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精神,現就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審批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審批事項。
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納稅人,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登記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有關事宜。
三、辦理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首次辦理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登記表》一式三份;
2.印制發票式樣;
3.發票專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再次辦理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登記表》一式三份;
2.印制發票式樣;
3.發票專用章印模(適用于發票專用章印模改變的情況);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符合規定的,主管國稅機關及時辦理印制發票的有關手續。
五、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和保管發票。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銜頭發票印制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