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一步清理、減少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
清理、減少行政審批項目,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啟動后,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經過五輪清理,稅務總局共確認審批項目130項,取消下放92項,保留38項(包括4項行政許可項目和34項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下放的項目占全部審批項目總數的70.8%。目前,稅務總局已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提出了第六輪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的初步意見。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務院統一要求,繼續做好行政審批清理工作,對法律法規設定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確認的審批項目,要按照“能取消的盡量取消”的原則予以清理;對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設定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要一律予以取消。此外,要繼續做好稅務行政審批權限調整工作,對能夠由基層稅務機關實施的審批事項,要盡量下放到基層稅務機關;對法律法規規定由較高層級稅務機關審批的事項,凡是可以下放審批權限的,要提出法律法規修改建議。清理工作后,對取消或改變管理方式的審批事項,要研究建立新的管理方式,加強后續管理。針對后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進一步搞好調研,做好總結分析,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管理漏洞,切實把取消調整審批項目同促進稅務機關有效履行稅收征收管理等各項職能結合起來。
三、嚴格依法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審批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和國務院要求,稅務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審批事項。各級稅務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在起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過程中,不得設定或變相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政策法規部門在合法性審核過程中,要認真把關,確保不出疏漏。提出法律法規議案,確需設定行政許可或審批項目的,要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審查論證;涉及納稅人切身利益的,要通過公布草案、公開聽證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各級稅務機關要做好行政審批實施工作,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建立統一、規范、透明的行政審批管理辦法,按照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和依法簡化、規范審批程序的要求,梳理和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要做到申請、審核、批準與后續監管四環節履行到位,明確各環節必須履行的手續和工作標準,必備基礎資料的格式與內容,便于納稅人的申請、各級稅務機關查閱和審批工作的量化考核。明確審批標準和條件,優化審批流程,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對能夠在辦稅服務廳受理的審批事項,要盡量通過辦稅服務廳受理,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結后通知納稅人;對能夠在辦稅服務廳辦結的審批事項,要盡量當場辦結,并加強后續監管,以確保納稅資料的真實、合法。要將規范稅務行政審批行為與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相結合,堅持“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審批責任,建立和完善對違規審批的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從機制上解決審批權力與責任脫節的問題,促進審批行為的規范。
四、創新稅務行政審批管理方式
要根據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稅務機關的需要,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創新服務方式,優化工作流程,提高審批效能。目前,稅務總局正在積極探索開展集中審批、網上審批、陽光審批等工作,并會同有關業務司和技術部門共同研究,設計出稅務系統行政審批在線辦理的框架,確保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類行政審批項目能夠實現在線辦理。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創新審批方式,積極推行行政許可和非許可審批項目網上申報、受理、咨詢和辦復,為納稅人辦稅提供更多便利。
五、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
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分離、相互制約的行政運行機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具有稅務機關特色的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要積極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公開、深化公開內容、完善公開形式,健全檢查和考核評價辦法。要對行政審批項目設立和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堅決杜絕違法設定行政審批項目的行為,減少違規審批的現象。要深入排查審批權力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廉政風險點,健全廉政風險內控機制,同時,探索建立電子監察系統,實現對稅務行政審批全過程的有效監管。要堅決查處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發現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問題的,要依紀依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