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組的通知
鄂國稅函[2012]101號 2012.5.24
武漢市、黃石市、襄陽市、宜昌市、荊州市、孝感市、咸寧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申請特殊性重組備案的請示》(鄂銀文[2011]107號),要求對黃石、襄陽、宜昌、荊州、孝感五家城市商業銀行新設合并組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組予以確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現通知如下:
一、原五家城市商業銀行新設合并組建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組要求,應當按照特殊性重組辦理。
二、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原五家城市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應當按照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詳見附件一)。
三、原五家城市商業銀行取得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計稅基礎,按原持有商業銀行股權計稅基礎確定(股東名單及份額詳見附件二),原五家城市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在重組結束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湖北銀行股權。
四、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12個月內不得改變原五家城市商業銀行實質性經營活動。
各地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