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 2012.4.28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實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
(七)單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無法確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土地價款的。
二、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條件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填寫《土地增值稅征收方式鑒定表》,由納稅人簽字蓋章、縣(市、區)地稅局審核批準后,向納稅人下達《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為提高二手房征管效率,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凡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由主管地稅機關填寫《土地增值稅征收方式鑒定表》,經納稅人簽字蓋章后即可實行核定征收。
三、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具體比率由各市根據當地房地產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并報省局備案后執行。其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分別確定核定征收率。房地產類型的劃分,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考預征率類型的劃分確定。
各市局必須嚴格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實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嚴禁隨意核定、一核了之,嚴禁將核定征收作為土地增值稅清算的主要方式。省局將土地增值稅清算作為重點工作進行考核督導,適時抽查以核定征收作為清算方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請各市高度重視,進一步規范核定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方式鑒定表 (個人/單位)
納稅人識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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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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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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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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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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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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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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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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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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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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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適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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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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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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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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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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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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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目混亂、憑證不全,難以確認扣除項目金額或收入金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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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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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清算條件未按期清算,地稅機關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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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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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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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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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無法提供評估價格且無購房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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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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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無法確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土地價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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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征收方式的意見:
經辦人: 負責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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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
主管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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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局)地稅部門意見(或市局直屬和派出機構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
縣(市、區局)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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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納稅人名稱”指土地增值稅納稅單位或個人的全稱;
2、“納稅人地址”指納稅人辦理注冊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址,納稅人為個人的指家庭住址;
3、“經濟類型”,企業納稅人按其所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個人納稅人填”房地產業”;
4、“所屬行業”按納稅人主營項目填寫;
5、“納稅人適用的情形”對應“核定原因”所列七項,在符合條件的項目后填“是”;
6、“主管地稅機關意見”一欄,主管地稅機關具有核定征收鑒定權限的,填寫 “經審核,確定你(單位)實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沒有審批權限的,填寫“同意上報”;
“縣(市、區局)地稅部門意見(或市局直屬和派出機構意見)” 填寫“經審核,確定你單位實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
附件2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地稅(核)號:
納稅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稅務機關決定對你(單位)轉讓的房地產(項目名稱或房地產坐落地址) 按確定的銷售收入的 %(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如你單位對核定征收事項有爭議的,應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本決定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