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執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區工商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局(總隊):
為更好地推進全省工商和市場監管系統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省局經研究,決定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告知單》的內容統一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一并告知當事人其行政處罰信息將依法向社會公示,在簡化流程的基礎上確保依法公示。
現將統一格式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樣式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樣式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附件
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工商(或市監) 字〔 〕 號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現告知:我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