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05-06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常德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范圍內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在常德市注冊成立、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收管理的建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可以采取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凡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凡財務制度不健全、無法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中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不得低于8%。
(三)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建筑企業應就當期取得的全部經營收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建筑企業跨地區(含跨省、市、縣,下同)從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的,應在外出施工前按規定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并按規定向建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
(五)實行總分體制跨地區經營的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在進行報驗登記時需同時提供如下備案資料,并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
(3)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4)項目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凡不能提供上述備案資料或者提供的備案資料不齊全的,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能補辦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及相關規定據實申報、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資或者合伙性質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從事建筑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當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實際經營收入的2%核定其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并通知其按規定申報繳納。
(三)建筑項目實行個人承包或項目負責制等經營方式、且經營成果歸個人所有或部分留歸個人所有的,承包人或項目負責人應以實際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申報繳納。
(四)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在項目所在地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業所得稅管理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