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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業混合銷售行為流轉稅如何繳納?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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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建筑安裝企業發生安裝業務,安裝中使用的沙子、膠管、鋼筋等外購原材料,繳納營業稅還是繳納增值稅?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如企業銷售自產電梯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而對提供建筑業勞務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進行制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不屬于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因此,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無論是自產或外購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但不包括符合條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和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蘇地稅函[2008]53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計征營業稅及開具建筑業發票問題的批復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的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應繳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穗地稅函[2009]527號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稅收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0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9]105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 皖國稅函[2008]184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施工企業自制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發[2006]80號銷售自產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 ... [全文廢止] 鋼結構建筑工程的稅收政策變化 房地產、建筑業營業稅稅收政策講義 通過國稅發[2002]117號分析混合銷售行為 納稅人開展業務附帶贈送的納稅處理 準確區分混合銷售和兼營業務 電梯銷售安裝公司發票開具相關問題解答 混合銷售及提供建筑的稅務問題 裝修裝飾行業需要繳納的稅費 甲供材料的票據處理分析 建筑安裝業涉及的增值稅問題總結 營業稅混合銷售涉稅新政策小結 流轉稅新政策中混合銷售政策變化分析 增值稅和營業稅在征稅范圍方面的劃分原則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的營業稅政策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新舊政策變化小結 解讀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12大變化 增值稅和營業稅在征稅范圍方面的劃分原則 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預繳新政策分析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稅務處理技巧及籌劃 正確理解增值稅混合銷售和兼營非應稅勞務 財稅[2005]16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9]630號 關于進一步落實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關于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銷售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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