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適用范圍
凡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下列納稅人,按照本公告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體工商戶;
2.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
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戶;
4.雖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營業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凡實行核定營業額(銷售額)并按行業(類別)確定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納稅人,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稅收入×征收率
應稅收入是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每期營業額(銷售額),但不得低于納稅人當期實際營業額(銷售額)。
(三)征收率
征收率按下表規定標準執行:
征收率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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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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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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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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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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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貨物運輸業(包括客、貨運混合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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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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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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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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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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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業、制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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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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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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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和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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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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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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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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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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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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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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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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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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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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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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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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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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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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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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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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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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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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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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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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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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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按其主營業務所屬行業(以實際營業額占總營業額最大比例為標準)確定適用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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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代開發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個人無證無固定經營場所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營業額(銷售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財產租賃所得”,按其租賃收入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二)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對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種勞務取得的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難以區分經營性勞務或個人獨立勞務的,可作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按其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等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瓊地稅發[2000]198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交通運輸業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通知》(瓊地稅發[2004]71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地稅函[2007]180號)第十條、《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中介服務機構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08]232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瓊地稅發[2010]109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