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材料購進、出口都通過境外關聯公司進行。現稅務局針對我公司2003~2012年的關聯交易進行調查,現在調查階段,預計會調整關聯交易金額,需補稅。關聯交易調查調整的金額是分每年進行。 問題1、關聯交易調查調整的金額,如果調整當年是虧損的,可否彌補當年虧損? 2、如果彌補虧損后,有盈利,但我公司當年在“兩免三減”半優惠年度,是否可適用“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第二條規定,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綜合上述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關聯交易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但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企業處于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年度,可適用“兩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