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48 |
|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BT方式建設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BT(Build Transfer)即建設-移交,是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領域中采用的一種投資建設模式,這種項目投融資方式是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近年來,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廣泛采取BT項目投融資方式建設重點工程,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資金不足的問題。 經研究,對采取BT投融資方式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按BT方式操作并簽定BT項目合同的,其營業稅的征收管理政策明確如下: 一、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二、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均應認定為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筑業”稅目的現行規定征收營業稅;同時項目業主委托投融資人建設的行為屬于委托代建行為,對投融資人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額。 三、按BT方式建設的項目,其工程建設中的建筑業營業稅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BT項目的稅收征管探索 關于BT業務涉稅問題分析 渝地稅發[2008]195號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8號 寧地稅發[2009]139號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意見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建筑業營業稅管理暫行辦法 鄭政辦[2011]11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的通知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設—移交”投融資建設模式稅收政策的公告 王駿點評—— 這個文件很有創意,此前重慶、吉林等地文件基本都是將投融資人設定為建筑業納稅人,而并未考慮立項人問題。這個可能是受到各地對BT項目立項管理制約的影響。 江西地稅要求根據立項主體來分類,以投融資人為立項人,則屬于銷售不動產,比如修一個公園,此前投融資人已經取得公園占地的土地使用權,此時以投融資人為立項主體申請立項,最后將整個公園完工后交給政府由其回購,此時按照銷售不動產理解是合適的。 但是第一條括號中的注解似乎也容易產生歧義,為什么不說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格呢?進一步考慮,政府支付的全部回購價款中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投融資人合理回報,也應該包括收回土地的必要補償,這部分土地補償應該不征收營業稅,因此說對全部回購價款征收營業稅似乎又有點不合適。 依據第二條,如果以業主名義立項,則不論投融資人是否具有建筑總包資質,均對其按照建筑業課稅,但是對建筑業課稅的基數依據該條只能是代建工程成本,政府全部回購價款減除代建工程成本的差額則應征收代理服務營業稅,這個比較令人意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