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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規則下企業投資者借錢、還錢得算好日子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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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社會,我們只要生存,就需要有經濟來源,那就是收入,作為個體來講,除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一些“公”字頭收入或者不可抗力等情況外,大部分收入都是要不折不扣的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在這個社會,賺錢也開始抱團合作(你看NBA里杜蘭特都加入勇士組四巨頭了),都會找一個或幾個搭檔合作開個店面或者企業之類的。這肥水不流外人田,合作老板有困難,就跟企業借錢這也是常有的事,但是你得算好日子。
先說說合伙企業投資者這一類人?!秱€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逼鋵嵖催@個規定的第四項,只能約束合伙企業投資者,因為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基本就是單打獨斗,錢都是自己的,怎么進怎么出都是一個人。但合伙不一樣,這個約束其實挺好,為啥?錢從企業賬戶借走入個人腰包又沒用于企業生產經營,肯定多多少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會有影響。所以這個一年之限設計的挺好,不會很長,也不會很短,既能保護企業健康運轉還能保障國家收入,另外還能懲治老賴,不過這類企業要是規模不大,不設賬冊,從核定征收這個角度來看,稅務機關查這類個稅收集證據起一定難度。
再說說公司個人股東這一類?!墩?nbsp;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第二點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條規定主要是針對法人,其背后也是為了防止股東變相侵吞公司財產,影響公司經營。這一條比起上文關于合伙企業的規定更為嚴苛了,一是因為因為公司大多為資合,比起合伙這個人合來資金顯然更重要(刺破面紗制度用起來其實比無限連帶責任麻煩多了)。還有就是因為《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中關于借款的期限是一年,而這里說的是納稅年度,指的是年份而不是指365天(如果你理解成一年,那你太低估制定規則者的智商了,他難道不看《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說個例子,一個股東2016年1月從公司那借錢,那2016年12月31日前就得還錢,不然收你這個借款人的個稅沒商量。但是這里還有一個更極端的情況,一個股東2016年12月29日借錢私用,打算2017年1月5日還。但2017年1月4日稅務機關就逮到你了(別問我稅務機關為啥非要這一天來,因為如果來的時候你還上了,那就不符合“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這個前提條件),那不就符合征稅規定了?你會說我也沒想賴賬,我還的也夠迅速,這合理么?我會告訴你這合規。這種極端情形稅務機關肯不肯考量合理性放一馬,那就得看個人擔當了,每一個超越規定的決定背后都是有風險的,合情合理但違規違法被拉去過堂的也不在少數。所以就算你急用要借錢,也要算好日子,免得得不償失。
另外,2016年過后,千萬別低估稅務機關深度發掘個稅潛力的強大決心,公司的資金流向、賬冊等等稅務機關老手一眼就能看出來的,萬一卡點上了,這借錢的以后還不還稅務機關管不著,但是稅肯定要收借款人的。這也是給借錢生錢的投資者提個醒,最好掂量下自己有沒有在那個稅賦之下、時限之下的盈利能力,否則還是少打自己企業主意的好。同時這也給稅務機關檢查人員提個醒,別光盯著企業所得稅,看賬時候看到應收賬款也留個心,忽略個稅征管也能讓你處于瀆職風險之下。
總的來說,這就跟民間拜神祈福一樣,日子不對,鬼神不受,別坑自己、坑隊友、坑企業,一不小心可能還坑了不夠細心的稅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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