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2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規定,依法推進政府轉變工作職能,現將開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減免年限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15號)的有關規定,我省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五年。
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經動工開山填海整治土地,但尚未辦理減免稅手續的,免稅期限仍按《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1]225號)第四條第一款執行。
二、關于實行備案管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省局決定取消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審批項目,轉為備案管理,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備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備案事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遼寧省涉稅事項備案管理辦法》(遼地稅發[2007]2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納稅人應當于動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到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案:
1、改造前的圖紙、圖片等影像資料及其他能夠證明整治或改造前土地或海域狀態的材料。
2、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山地或廢棄土地的證明材料,海洋與漁業部門發放的海域使用證等。
3、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土地出讓或者轉讓合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稅收政策類審批項目第4項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1]225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