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地稅局稽查局近日查結一樁以混記違約金和利息方式偷逃稅款的案件,涉案納稅人已經按規定補繳應納稅款和罰款。
前不久,承德市地稅局稽查局根據選案安排對A房地產公司2012年~2014年的納稅情況展開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稅務人員發現該公司的“營業外支出”科目下,2012年1月~8月記載了21筆摘要為“付利息(人名)”的業務,而自2012年9月起則再未出現摘要為“付利息(人名)”的業務,取而代之的是“退房款(人名)”“付違約金”等業務。
核對有關憑證,稅務人員發現,企業每筆“付利息(人名)”業務都附有《利息計算單》,按照10%的年利率計算并支付利息。“退房款(人名)”業務同樣附有《利息計算單》,同樣是按10%的年利率計算并支付利息,只是劃掉了“利息”兩個字。“付違約金”業務主要是企業交房時未達到合同約定條款而按照合同約定向客戶支付的違約金,其中有的是未按規定時間交房,有的是房屋面積差超過了規定的幅度范圍,還有房屋結構發生了變化等。
經詢問,企業財務人員說出了實情:企業2012年開發新項目資金緊張,決定向社會融資,約定年利率10%,如到期后購買房屋轉為房款在房價上可給予一定的優惠。同年8月,企業聽說支付個人利息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摘要上就沒有再寫“付利息(人名)”,而改成了“退房款(人名)”,業務實質并沒有變。至于把利息和違約金記在一起,是考慮到違約金不用繳稅,將兩者混記在“營業外支出”科目下,可以為未扣繳稅款給出一個看似“合理”的說法。
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那么違約金真的如企業人員所說不用納稅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因此,違約金是否納稅需要區別對待。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情形,則需按“其他所得”稅目納稅。如果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情形,如個人在購房時由于房地產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質量問題而從房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經核對證實,這家房企支付的違約金不符合國稅函〔2006〕865號文件規定的情形,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但是,該公司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則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代開代繳個人所得稅。
經逐筆核查,稅務人員查明該房企3年共支付購房人利息180萬元,少代扣代繳個稅36萬元。稅務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要求該房企限期補扣應扣未扣稅款,并對其處應扣未扣稅款金額5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