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為什么要大幅度調整?”
解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會議精神,本著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的原則,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財稅71號文,明確小規模納稅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將暫免征收增值稅的月銷售額從2萬元提高到3萬元(含),而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季度銷售額為不超過9萬元(含)。
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受惠對象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
咨詢:“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受惠對象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
解答:57號公告中明確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因此,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也可享受。
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咨詢:“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小微企業,該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解答:根據57號公告相關規定,對于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只要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可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申報9萬元)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微企業若既有貨物銷售,又有“營改增”的應稅服務,暫免征收增值稅的月銷售額核算應包括貨物銷售及應稅服務兩部分全部收入,即貨物銷售與“營改增”應稅服務總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申報9萬元)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咨詢:“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答:57號公告中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有關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這給予小微企業更多的選擇權,便于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支持小微企業做大做強。因此,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代開發票業務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稅款。
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免稅的優惠政策嗎?
咨詢:“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微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免稅的優惠政策嗎?”
解答:依據57號公告規定,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此,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微企業,只要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享受增值稅免稅的優惠政策。
2014版企業所得稅年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