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文件背景:自2013年8月1日起,融資租賃業務已納入營改增范圍,該文件最近且有效的,明確相關行業營改增后印花稅的計稅基礎。
政策依據二
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
第四,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政策依據三
根據印花稅實施條件政規定,印花稅計稅依據可能是合同金額(如購銷合同)、收取的費用(如貨物運輸合同)和收入(如財產保險合同)。
小陳稅務理解
1.按照財稅〔2015〕144號文件,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計稅基礎“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不是所謂的“合同權利金額”
2.總局已經明確: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3.小陳稅務理解,在實務中,按合同為應稅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其計稅基礎應該是:
(1)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則以“30萬元”為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2)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稅額3.3萬元,則以不含稅金額3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3)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只約定年租金含稅33.3萬元,為單獨記載稅額,則以不含稅金額33.3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3.3萬元╳0.1%=333元
4.小陳稅務想說的是,增值稅是價外稅、增值稅是增值稅、印花稅是印花稅、土增稅是土增稅,.......,千萬不能交叉混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