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作為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稅務行動”之一,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簽發第34號稅務總局令,公布了將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在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據了解,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推動依法行政、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早在2001年2月17日,稅務總局就印發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十多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在實踐和制度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取得了豐富經驗,稅務總局決定對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在省以下稅務機關正式實施。
據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由于重大稅務案件涉案金額較大、案情復雜、涉及面廣,案件處理結果可能產生較大的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影響,因此,這類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經各級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同時,健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也是稅務總局完善內控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于監督、規范各級稅務局稽查局的行政執法權。
重大稅務案件的范圍是: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審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組成,實行主任負責制。審理委員會成員改以往的部門負責人個人制為單位制,有利于發揮業務部門的集體智慧,確保及時審理重大稅案。
重大稅務案件采取書面審理和會議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書面審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適用會議審理。無論書面審理還是會議審理,審理意見均須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由稽查部門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對審理流程的嚴格控制,能夠有效避免久審不決的問題,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修訂中最顯著的特點是貫徹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依法決策機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負責人介紹說,《辦法》修訂過程中,通過調研會、座談會、協調會、書面函件、專題會等形式,多次聽取基層稅務機關、一線執法人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并通過政府法制信息網和稅務總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合理意見均予采納。
《辦法》突出了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必須組織聽證,讓納稅人充分陳述申辯、舉證主張;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各級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將加強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