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稽查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企業賬簿上有一筆記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下的“違約金”收入有些可疑,企業老板解釋說,這是今年銷售給客戶一批毛紗,對方付款逾期后按同期貸款利率加收的“違約金”。稅務干部經過核查判斷,認為該筆違約金應繳納增值稅,要求企業自糾補繳。企業會計人員不清楚,為何違約金收入還要繳稅?
據稅務人員查看購銷合同發現,該企業(甲方)與客戶(乙方)合同約定,甲方將價值1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毛紗銷售給乙方(甲乙雙方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方于合同簽訂后15日內交付產品,乙方于合同簽訂后30日內付款,如有一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后來乙方違約,甲方就在收取貨款時一并收取了這5萬元。查閱企業會計賬簿后,發現該筆業務的會計分錄如下(單位,元,下同):
銷售成立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122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1170000 營業外收入50000。
協查查證乙方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毛紗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1170000。
支付匯款及違約金時: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1170000 營業外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1220000。
稅務人員認為,5萬元違約金應與銷售收入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收取的違約金一般視為含稅收入,應將其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后,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甲方實際應繳納增值稅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雙方準確的會計分錄如下: 甲方銷售成立時: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甲方收到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122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1170000 營業外收入42735.0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7264.96。
乙方銷售成立時: 借:原材料——毛紗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0 貸:應付賬款——甲公司1170000。
乙方支付匯款及違約金時: 借:應付賬款——甲公司1170000 營業外支出42735.0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264.96 貸:銀行存款1220000。
同時,甲方可以將違約金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乙方可抵扣相應稅額。
在經濟業務往來中,一方因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往往會付出一定代價,即支付違約金。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會計核算時開始涉及違約金收入,如何判斷違約金到底要不要繳增值稅?最重要的依據是違約金是否符合銷售額的特征。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將銷售額定義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價外費用則作了更詳細的解釋,列舉了包括違約金在內的一系列價外收費。上述案例中的違約金,符合價外費用的定義特征,就應當與價款一起繳納增值稅。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違約金都要繳納增值稅?當然不是這樣的。違約金的表現形式有很多,是否屬于價外費用,應當分析其是否依“價”而生。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屬于整個經濟業務中購銷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附于購銷業務的完成而存在的,通常表現形式有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等。如果違約金不依附于增值稅應稅業務而獨立存在,就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例如,A企業與B企業簽訂商品購銷業務,合同約定A企業支付給B企業定金10萬元,B企業在約定3個月時間內向A企業交付毛紗20噸,A企業轉賬支付B企業10萬元定金。由于各種原因,A企業與B企業協商取消了購銷合同,10萬元則作為違約金由B企業同時沒收。在上述案例中,雙方雖然簽訂商品購銷合同,但實際購銷業務并未發生,收取的違約金并未依附于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該項違約金并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中的違約金,不應征增值稅。除此之外,企業因管理需求按照既定的內部制度對職工進行罰款的行為,不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或服務的,也不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范圍。例如,某企業為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內部職工管理制度,對違反制度的職工進行經濟罰款等,這類收入就無需繳納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違約金,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著明確規定,按照該規定予以細化后,筆者認為對于確認為增值稅價外費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收訖逾期付款利息的當天確認價外費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于違反經濟合同的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賠償金,為收訖款項或者取得索取款項憑據的當天。同時,對確認為增值稅價外費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或賠償金,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