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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國稅發[2009]111號 關于明確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增值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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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山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增值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中山國稅發[2009]111號 2009-12-22 各分局,第一、二、三、四稽查局: 現將納稅人因注銷稅務登記存貨以及屬于動產貨物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增值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已不再持續經營,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在進行清算時,應對其未處置的期末存貨以及固定資產應視不同的情況進行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一)納稅人將期末存貨和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納稅人將期末存貨和固定資產用于抵償債務的,屬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一般納稅人已申報抵扣稅款的存貨和固定資產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列舉的非正常損失情形的,已抵扣的稅款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納稅人在注銷稅務登記時,仍有未處置的存貨和固定資產的,應按照根據合理方法確定的可變現價值(如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認的價值等)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各分局在受理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后,應對其期末存貨和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稅務處理情況進行跟蹤。 公司在注銷稅務登記前處置原材料及存貨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企業注銷怎樣處理存貨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可否注銷稅務登記?對一般納稅人注銷時賬面存貨的增值稅處理問題的思考申請注銷的一般納稅人存貨的增值稅怎么處理?一般納稅人注銷庫存不需補稅假注銷”現象應亟待關注企業注銷后被發現的偷逃稅款如何處理?法人企業注銷后仍應承擔的稅務法律責任注銷稅務登記并非都要清算所得稅分支機構的注銷程序增值稅新政策問題解答匯總財稅[2005]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冀國稅函〔2008〕153號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商貿企業一般一般納稅人資格被取消后留抵稅款如何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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