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建筑安裝企業非法人單位,設有機械及設備資產管理部門,職能是為企業內各工程項目提供機械及設備料租賃服務,核算時,部門通過其他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支出反映資產管理情況,項目部按部門結算單進工程施工成本,項目部及部門合并報表后報上級法人單位匯總,不反映內部資產調用產生的收入與成本,工程項目為方便繳納建筑營業稅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及稅登證。 請問這樣運作是否產生流轉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貴公司與工程項目(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分屬于不同的流轉稅納稅人,貴公司內設資產管理部門應是以本公司名義,若有償為本單位工程項目(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應繳納增值稅;若無償提供應稅服務,應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