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國稅進〔2007〕43號 2007.11.8稅屋提示——依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進戶執法項目清單的公告,本通知中“故意低報運費總額”、“串料換件、偽報貿易方式”等出口企業實地調查自2015年1月19日起取消。
各市國家稅務局、義烏市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90號)及其補充通知于2007年7月1實施以來,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日常監管和風險信息收集過程中發現部分出口企業采取“故意低報運費總額”、“串料換件、偽報貿易方式”、“利用走私回流、反復進出”、“偽報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價格”等方式惡意騙取退稅或企圖獲取不正當的退稅差額,省政府領導對此高度重視,批示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措施。為進一步規范出口企業經營行為,加強出口退(免)稅日常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的發生,經研究,省局提出以下管理措施和意見,請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認清當前出口騙稅面臨的新動向和出口退稅面臨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出口退稅管理基礎建設,進一步推進出口退稅預警評估,加強征退銜接工作。針對以上幾種出口騙稅或企圖獲取不正當退稅差額的新動向,各地要結合工作實際,找準本地在審核審批、預警評估工作中發現的重點突出問題,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化手段,查找疑點和異常情況,做到早發現、早核實,早處理、早補漏,不斷提高防范出口騙稅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進一步嚴格退(免)稅審核審批。對在審核審批過程中凡發現有“故意低報運費總額”、“串料換件、偽報貿易方式”、“利用走私回流、反復進出”、“偽報商品品名”和“出口商品價格”或HS編碼前后不一致或HS編碼與實物明顯不符等情況,經實地調查獲取證據的,一律不予退(免)稅,并按總局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加強預警評估,堅決打擊和防范“利用走私回流、反復進出”騙稅行為。要加強對體積小(重量輕)、價值高、結匯快等出口貨物的預警監控、評估分析工作。要特別關注由內地出口到香港的如白銀制品(如銀盤、銀具等)及國內無法生產的集成芯片、手機主板等電子產品,堅決打擊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走私回流”、利用同一批貨物反復進出,多次惡意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
四、加強與當地海關、外經貿、外匯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各地要加強與當地海關、外經貿、外匯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系,密切關注最近一個時期以來出口騙稅新動向,及時收集騙稅線索和信息。同時,將審核審批、預警評估及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省局(省局FTP\進出口處\上傳區\問題上報)并反饋給當地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