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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激勵,哪種方式節稅? |
發布時間:2015/8/17 來源: 閱讀次數: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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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股權激勵實施的方法很多,曾老師之前推薦盡早、按賬面價值或者略有升值增資的方式實施。道理人人都懂,但有些企業會因為各種原因錯失良機。
曾老師對比兩種不同方式的稅務成本,希望大家能更深刻領悟推薦方法的優勢。
假設公司要給一位副總經理股權激勵,確定給予10萬股,預計最后在市場上轉讓價格20元每股。
方式一:按賬面價值1元1股增資
這種方式下,增資環節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股權時涉及納稅,按(20-1)元的差額部分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38萬元。
方式二:按定增價格8元每股授予10萬股,員工還是出資1元1股
由于實施股權激勵比較遲,這時賬面價值已經達到8元每股,企業也只能選擇按8元每股實施股權激勵。
這種方式下,員工要在兩個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是:定增價格8元,員工自己出1元,公司給予的折扣屬于員工股權激勵收益,按規定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按類似年終獎金計稅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本階段的收益是70萬元,除以12,對應的稅率是35%,70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700,000*35%-5505=23.9萬元
二是:員工以后按20元每股轉讓,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8)*10*20%=24萬元
兩個環節合計納稅=47.9萬元
兩種方式對比的結果是:方式一少交稅款10萬元,相當于每股多賺1元。
總結: 方式一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方式二股權轉讓部分也是20%稅率,但獲得價格折扣部分是按年終獎金方式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激勵公司折扣部分超過10.8萬元,個稅稅率就超過20%,用方式二不利;如果公司折扣部分不超過10.8萬,個人稅率就會低于20%,選擇方式二比較有利。
因此,高管用方式一比較有利,其他人員用方式二也許有利。但股權激勵主要是激勵高管,因此方式一更合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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