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誠信社會,建立社會征信體系是近年來我國的一個重要的國家治理導向。建立誠信納稅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稅收治理的重要目標之一。誠信納稅的建立,既需要對依法納稅的鼓勵,又需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缺一不可。誠信的建立自然離不開對人的誠信的主導。就當前來說,面對大量涉稅服務機構的存在,率先對涉稅服務機構及其從事人員的誠信建設,無疑是推倒全社會納稅誠信體系的極佳切入口。近年來,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0號),構筑了對涉稅服務機構誠信建設的一個體系,其中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和懲戒系統化、計量化,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無疑對于這些從業人員將帶來巨大影響。本文結合三個公告,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納稅信用積分、失信可能失業的方面的問題進行闡述。
一、適用現行信用積分管理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界定
當前,雖然對于稅收誠信體系建設包括的范圍比較廣,但對于個人采用專門的系統化、計量化積分管理還暫時限定了一定的范圍,即針對相對應當對其要求更高的在涉稅服務機構的專業從業人員。
1.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是指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內從事涉稅服務,并納入稅務機關實名制管理的個人。
2.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包括兩個大類:
一類是,經稅務機關行政登記并接受管理的稅務師事務所。未經行政登記、擅自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的,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并按以下情形處理: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
(2)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降低信用等級或納入信用記錄,暫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暫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情節嚴重的,由稅務機關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另一類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機構中,從事接受委托,利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就涉稅事項向委托人提供的稅務代理等服務的機構。沒有從事這些涉稅業務的,不屬于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機構不需要經過稅務機關行政登記。
3.實名制管理
實名辦稅管理是對包括稅務代理人在內的辦稅人員的身份進行確認的一種管理方式。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實名管理實行雙向采集管理:
一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供實名信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本機構中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實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專業資格證書編號、業務委托協議等。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對機構的處理與未經行政登記的情形相同。
二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實名采集信息。稅務機構對納稅人進行采集并經其確認的實名辦稅信息中,對自有辦稅人員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代理辦稅人員信息進行確認和區分。
通過雙向采集,建立起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和納稅人之間的全面動態實名信息管理。
二、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記錄的實施
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或信用記錄需要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信用記錄實行信用積分和執業負面記錄相結合方式,進行積分扣減和執業負面記錄。
(一)信用積分
1.采用自動采集信息數據、自動生成信用積分辦法。稅務機關通過(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報送的信息;(2)稅務機關稅收征管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過程中產生的信息;(3)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公開的信息等三個渠道采集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基本信息、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等,完成信用信息的構成。
依托金稅三期應用系統,對采集的信用信息進行計算處理,自動生成從事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
(二)執業負面記錄
在評價計算中,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發生本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或者在個人納稅方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規定情形,屬于嚴重違法違規情形的,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對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措施:
?。?)予以公告并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
?。?)向其委托方納稅人、委托方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風險提示;
?。?)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稅業務。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被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期限為2年,個人信用積分中止計算。之后,只有從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撤出后,個人信用積分恢復計算。因此,一旦成為失信人員,將對今后的涉稅服務執業生涯帶來嚴重影響,特別是2年內將不能做代理涉稅業務。
?。ㄈ┬庞梅e分查詢和公告
1.查詢服務
對于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積分信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通過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等渠道提供查詢服務。查詢權是開放的,即本人、所在機構和納稅人均可以進行查詢,具體是: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積分明細;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查詢所屬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納稅人可以查詢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
因此,信用積分將成為工作執業雙向選擇的重要依據,信用高的,可能可以獲得較好的信譽度,選擇職業比較容易;信用低的,可能對執業帶來較大影響,甚至難以找到相應工作。
2.失信名單公告
稅務機關將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在門戶網站、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進行公告,在查詢平臺,納稅人均可以查詢到名單結果。建議納稅人在聘用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或者曾經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時,可以對其信用進行查詢,了解其辦稅信用程度,特別是是否被列入失信者名單。
三、信用爭議救濟
1.關注程序的合法性
稅務機關在將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前,應當依法對其行為是否確屬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后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將其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無異議的,列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當事人有異議且提出申辯理由、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后予以確定。
因此,在被納入失信名單時,首先看是否已經告知,未履行的,稅務機關違反告知程序,應予糾正。
2.對評價結果異議的救濟
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但需要注意,必須是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對異議的復核權在省稅務機關,復核期限為30個工作日內。但需要注意,并不是全程是30個工作日的期限,對于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以及省稅務機關復核結果反饋的途中時間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四、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
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和判定失信的積分規則分四個方面:
(一)基本信息
總體是鼓勵誠實實名、進取考證、加入組織、選擇信用好的機構。
1.實名信息報送情況,鼓勵實名制:實名信息完整、準確的,計5分;實名信息不完整或不準確的,不得分。
2.涉稅專業資格,鼓勵考證:取得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三類涉稅專業資格的,每項涉稅專業資格計5分,并可累加計分。
3.接受行業自律管理,鼓勵加入組織:加入稅務師行業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代理記賬協會、房地產中介協會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管理的,計3分。該項指標不累加計分,最高分3分,即加入一個就得滿分。
4.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鼓勵進入信用等級高的服務機構:
?。?)單個掛鉤: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當前信用等級為TSC5級的,計10分;信用等級為TSC4級的,計7分;信用等級為TSC3級的,計3分;信用等級為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變更機構:所屬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發生變更的,按照變更后的機構信用等級計算積分。
?。?)多個兼任:同時在多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任職的,按其中信用等級最低的機構計算積分。
?。ǘ﹫虡I記錄
總體是鼓勵多做事多積分,但要注意多做容易多錯的矛盾。
1.納稅申報代理,采取階梯計分標準,鼓勵采用電子稅務局,并且同一戶多種稅種和同一稅種多次辦理均可累計: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通過電子稅務局按期提供納稅申報代理服務不超過200戶次的部分,計分標準為1分/戶次;超過200戶次至500戶次的部分,計分標準為0.5分/戶次;超過500戶次的部分,計分標準為0.1分/戶次。第二個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標準重新計分。同時,在一個自然月內,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個稅種或多次納稅申報代理服務的,按1戶次計分。
2.一般稅務咨詢,鼓勵咨詢服務,多勞多得: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為一個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該項服務的,計1分;為多個委托人提供該項服務的,累加計分。
3.專業稅務顧問,鼓勵擔任顧問,多勞多得,且高于一般咨詢: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為一個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該項服務的,計12分;為多個委托人提供該項服務的,累加計分。
4.稅收策劃,鼓勵提供策劃,多勞多得,且高于一般咨詢: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為一個委托人提供多次該項服務的,每次12分,累加計分;為多個委托人提供該項服務的,累加計分。
5.涉稅鑒證,按照難易程度給予不同的賦分:
對提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三項鑒證視為較難事項,每項賦予12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鑒證,每項賦予3分;其他涉稅鑒證的賦予2分。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實行疊加累加辦法,即為一個委托人提供多次該項服務的,累加計分;為多個委托人提供該項服務的,累加計分。
6.納稅情況審查: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為一個委托人提供多次該項服務的,每一次12分,可以累加計分;為多個委托人提供該項服務的,累加計分。
7.其他稅務事項代理:
該項指標采取階梯計分標準,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供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服務不超過200戶次的部分,計分標準為0.5分/戶次;超過200戶次至500戶次的部分,計分標準為0.2分/戶次;超過500戶次的部分,計分標準為0.1分/戶次。第二個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標準重新計分。
在一個自然月內,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次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服務的,按1戶次計分。該項彰顯了人性化,鼓勵多勞多得,但也不鼓勵過度勞累。
8.其他涉稅服務: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為一個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該項服務的,計1分;為多個委托人提供該項服務的,累加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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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不良行為,自然需要抑制。分三類情形分別處理,實行扣分。
1.采用超額加扣和累加扣分方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有一項計算一項),對經認定負有相關責任的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扣10分;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約談,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計扣50分;情節嚴重的,加扣50分,共計扣1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同時存在其中兩類以上情形的,累計扣分。
?。?)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未辦理行政登記的;
(2)未按照辦稅實名制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有關情況的;
(4)報送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拒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調查的;
?。?)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2.故意擾亂稅務機關正常辦稅秩序的,發生該情形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發生該情形的,每次扣100分。
3.除扣分外,嚴重的將納入失信名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0分;情節較重的,扣1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情節嚴重的,扣2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扣5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同時存在其中兩類以上情形的,累計扣分。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
?。?)未按涉稅專業服務相關業務規范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
?。?)采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6)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的;
?。?)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ㄋ模┘{稅記錄
主要針對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依法納稅情況,就是要提倡本人首先要誠信納稅: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造成從事涉稅服務人員本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或者在個人納稅方面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扣50分;情節較重的,扣1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情節嚴重的,扣2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扣500分,納入涉稅服務失信名錄。
總之,對于納稅人及辦稅人員的納稅信用管理會持續深入,上述信用積分管理雖然僅僅適用于在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就職的從事涉稅服務的人員,但筆者認為,隨著積分計算規則的完善,涉稅信息采集能力的提高,對所有辦稅人員的信用積分管理可能不太遙遠,需要注意自己的誠信行為。
這是一個揚善抑惡的積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