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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稅函〔2010〕74號 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收專項檢查有關事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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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稅局 轉發省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收專項檢查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稅函〔2010〕74號 2010年5月26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省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收專項檢查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地稅函[2010]7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保證檢查工作質量 各稽查部門要充分發揮稽查的職能作用,結合工作實際,將非居民專項檢查列入二、三季度稽查工作安排,結合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開具稅務證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等稅收管理情況,認真做好比對分析和疑點篩選,確定檢查重點,制定專項檢查實施方案,并組織開展檢查;征收局、市內各分局要與市稽查局加強聯系、溝通協調,結合非居民日常管理、納稅評估,開展自查工作。市稽查局和市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共同做好專項檢查的督導工作;各單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市局和市稽查局反映,確保高質量地按時完成非居民專項檢查任務。 二、加強學習,確保政策把握準確 開展非居民企業納稅情況專項檢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總局第一次做出的系統性檢查部署。從地稅部門來看,非居民稅收管理起步較晚,根據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規定,總局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進行了調整,各級地稅部門從2009年才開始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實施管理,非居民稅收管理對象為外國稅收居民(包括企業和個人),稅源跨國(境)流動性大、隱蔽性強,會計核算多在境外,稅收管理以源泉扣繳為主,管理和檢查風險大、要求高。為確保本次檢查工作的政策把握準確到位,各單位要組織對非居民稅收政策進行學習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2008年以來總局下發的非居民稅收政策的學習(詳見附件)。各單位在學習和檢查中如遇稅收政策問題,可及時與市局國際稅務管理處聯系。 三、以查促管,提高非居民稅收管理水平 各單位要以此次非居民專項稅收檢查為契機,轉變思想,切實提高非居民稅收管理水平。一是要盡快擺脫局限于外資企業開展國際稅收管理的習慣思維和做法,把國際稅收工作視野擴展到各類國際稅源的管理上來,將跨境交易、跨境投資、跨境支付等行為較多的居民企業,尤其是企業所得稅歸地稅管理的大企業(包括上市公司)的對外支付行為產生的非居民稅源作為監管重點;二是要認真落實總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對外支付開具稅務證明等稅收政策,做好資料的登記、備案、臺帳登記等工作,將非居民稅收及時納入有效的稅收監控;三是要加強部門協作,暢通外部信息采集渠道,拓展非居民信息獲取范圍,掌握非居民稅源底數。 四、認真總結,及時報送工作總結 各單位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的內容,將檢查情況進行認真的總結,形成非居民稅收專項檢查總結報告,征收局、市內各分局于6月30日前將自查總結報告連同省局《通知》要求的有關報表報市局;其他單位于9月30日前將檢查總結報告及有關報表報市稽查局,市稽查局進行整理、匯總于10月15日前報省局、市局。 附件:2008年以來總局下發的主要非居民稅收政策目錄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9]50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95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5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 1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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