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由于其特殊業態,對其征收增值稅給各國帶來了不小的挑戰。我國開征增值稅的歷史并不長,2016年5月1日,金融業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開啟了增值稅全面覆蓋的新時代。經過兩年多的“磨合”,金融業經歷了最初的不適應,政策調整,逐步適應,再到漸入佳境,當然,這其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可以說,我國金融業“營改增”為世界增值稅改革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樣本和經驗,值得關注和研究。 一、金融業增值稅:國際實踐 (一)簡要回顧 增值稅登上歷史舞臺時間不足百年,但憑借其與眾不同的特質,成為目前最為“熱門“的稅種。世界上很多國家都開征了增值稅,而且圍繞著增值稅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并積累了較多的樣本經驗。 在增值稅的發源地歐洲,自1977年歐盟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開始,金融業就淪陷在“增值稅帝國主義”的大潮中。隨后,澳大利亞、新加坡、新西蘭、阿根廷、加拿大相繼對金融業開征增值稅。 雖然增值稅覆蓋了金融業,但從各國的實踐來看,沒有統一的模式,各國金融業增值稅不盡相同。大部分國家在制度設計上對金融業采用“隱性業務免稅法”,也就是對非直接收費的項目免稅,如貸款服務等。歐盟大多數國家采用這種方式。究其原因,除了在宏觀政策方面對金融業進行保護外,更多的原因是基于金融業特殊經營業態做出的選擇。例如貸款業務是金融業最基礎的業務,利息收入包含了服務增值與純利差(即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時間價值之和),從增值稅的理論來看,征稅對象是金融機構的服務而不是純利差,但實踐中卻很難將服務費單獨分離出來,尤其在高頻的交易情況下,按增值稅逐筆計量較為困難,征稅成本較高,因此,對這部分金融業務免稅成為必然。 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這部分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但多采取將增值稅控制在一定范圍內,而不是全面征收。如澳大利亞、新西蘭等。 (二)征稅模式選擇 由于各國國情存在差別,體現在征稅模式的選擇上,差異較大。 1、免稅法:歐盟采用的是一般計稅方法,但給予核心金融業務如貸款、保險、金融商品轉讓等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對非核心業務則征收標準增值稅,如咨詢、理財、基金、保管箱等業務。因此,其稅基較窄,既避免了核心業務的核算難題,又降低了征納成本。 2、零稅率:新西蘭增值稅政策較為寬松,對金融中介和間接收費的金融服務適用零稅率,對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仍按一般方法課稅。這種方法將所有的金融服務納入增值稅體系,允許金融機構抵扣全部進項稅額。這種簡單方法效率非常高,皆不能消除了重復征稅問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成本。 3、“零稅率 補償稅”模式。以加拿大魁北克省為代表。為鼓勵服務外包,提高金融機構的專業化水平和經營效率,對B2B業務免征銷項稅,且可以抵扣全部進項稅。同時,為彌補財政收入減少,對金融機構的工資、已繳資本以及應付保險費為稅基征收金融補償稅。 4、雙稅制模式。主要在挪威實施。其主要政策是對顯性業務征收增值稅,對利差收入、外匯交易、債券、衍生品收益等隱性業務征收利得稅。利得稅對進項稅、銷項稅的處理與增值稅相同,且稅率一致,稅收效果等同于增值稅。該模式清晰地劃分增值稅和利得稅的納稅范圍,既保證了覆蓋金融業務類型,又保證了增值稅和利得稅的實際稅負一致。利得稅與增值稅的主要區別在征收方式上,即利得稅按總額而非逐筆征收。 (三)抵扣政策選擇 為了避免金融業務免稅帶來的鏈條中斷和經濟行為扭曲,使納稅人盡量抵扣應稅服務或銷售商品對應的進項稅額,各國對于抵扣的政策也采取了不同的方法。 一是分割系數法。以英國、德國、意大利等歐盟成員國為代表,使用“分割系數法”處理免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包括基于銷項估計的標準分割系數法和基于交易數量、各類業務的員工人數或營業面積計算的分割系數法。 二是核定比例抵扣法。以澳大利亞、新加坡為代表。其中,澳大利亞采用75%的統一抵扣比例,新加坡根據金融機構類別實行不同的抵扣比例(42%—96%)。 三是免稅業務成本抵扣法。以新西蘭為代表。為鼓勵金融業發展,減少重復征稅,對于向其他增值稅登記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且滿足相應條件的金融機構,其免稅業務對應的進項稅也可抵扣。 二、我國金融業增值稅的演進 (一)“兩步走”的實施路徑 我國金融業一直以來就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是從與銷售貨物密切相關的金融業務開始的,融資租賃是較早征收增值稅的金融業務。 在2012年第一次“營改增”時,融資租賃就被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圍繞融資租賃的增值稅政策也從最初的試點地區逐步推向全國范圍。這個階段的“營改增”并沒有涉及其他金融業務。 2016年的“營改增“,是開啟增值稅新時代的里程碑。營業稅徹底退出歷史舞臺,增值稅開始全面覆蓋國民經濟的所有行業。金融業正式開始征收增值稅。 雖然從路徑上看,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經歷了一個過程,但實際上,2016年的“營改增”是一步到位的改革,在短時間內完成了整個行業的轉型,可謂是個“壯舉”。 (二)我國金融業增值稅政策要義 1、主要稅目 金融業增值稅主要集中了四個項目: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由于增值稅普遍征稅,對金融服務征稅,遍及所有行業,因此,在基礎性的文件中,并沒有分行業進行詳細規制,而是所有行業均適用這四個稅目。當然,金融業以提供金融服務為主,理應重點關注這四個主要業務。下面分別闡述。 (1)貸款服務 增值稅中,對貸款的定義,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同時,對貸款服務涉及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融資性售后回租,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貸款服務征稅實質上是對利息收入進行全額征稅。以利息收入作為增值稅的征稅對象,這是中國模式特殊之處。因為利息費用的不可抵扣性及計量困難性,只能采取對全部利息征稅的方式。這也是中國模式有別于其他國家的特殊之處。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對于金融業的顯性收入,如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增值稅將其定義為: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對這部分收入征稅是目前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各國金融業增值稅的主要征稅對象。 (3)保險服務 增值稅對保險服務征稅對象,集中在保費收入上,符合源泉控制的原則。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由于標的物的不同,其核算也不盡相同,征收增值稅對于保險行業來說,尤其對人壽保險,存在較大的不適應性,在這種情況下,對部分人壽保險險種進行免稅是明智的選擇。 (4)金融商品轉讓 在增值稅面臨的這幾個項目中,最復雜、最具有不確定性的是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它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基本涵蓋了目前金融交易的全部商品種類。由于其涉及利益方較多,在納稅人界定、納稅義務時間、計稅依據等方面,增值稅面臨較大挑戰。 2、計稅方法 金融業納稅人按照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同,分別適用一般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分別計算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據此得到應納稅額。適用稅率為6%,較之前營業稅時的5%提高了一個百分點。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或者一般納稅人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3%。 兩種計稅方法差別較大,對于金融業來說,如何選擇適用是一個問題。加之混雜其中的進項稅額扣除問題,使增值稅核算變得更為不確定,風險較大。 3、免稅政策 我國金融業增值稅采取的是全面征稅的模式,也就是說,對所有金融服務項目征收增值稅,不管這些項目是隱性收入還是顯性收入,這與大部分國家征稅模式并不相同。 對于政策支持的項目采取了不征稅和免稅處理,但范圍較小,只針對特定的業務。如對存款利息、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對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國債和地方債利息收入、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收入(主體為境外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個人)免征增值稅。 (三)我國漸進式改革的樣本 金融業增值稅是世界性難題。我國在借鑒國際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16年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改革難度世界少有,我國采取全面展開、重點推進、逐步完善的改革策略,特別是大膽嘗試并平穩實施對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全面征收增值稅,在國際上具有開創性意義,為世界范圍內進一步推動增值稅改革提供了中國樣本。 1、逐漸豐富的規則體系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規定了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金融服務的基本稅率、計稅依據及減免稅情況。這是金融業增值稅政策的綱領性文件。但是,這個文件是覆蓋所有“營改增”行業的基礎性文件,因此,對金融業的很多特殊業務場景并沒有進行規制。 此后,《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對金融業增值稅政策進行了專門明確,文件涉及銀行業、保險業的特殊業務的政策適用問題,金融業簡易計稅方法的適用范圍等問題。雖然這是一份專門針對金融業的文件,但是對復雜的金融業來說,仍然有很多未明確問題。 自財稅[2016]36號文件后,陸續發布了14個涉及金融業文件。雖然這些文件始終處于“打補丁”的狀態,但涵蓋了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同業往來、金融商品、貼現轉貼現、保險共保、免征優惠等方面,基本解決了目前金融業的增值稅難題,使金融業快速融入了增值稅的運行“軌道”。 2、金融業增值稅政策基本脈絡 (1)同業往來 對同業往來等特殊性利息收入征免稅問題,如在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46號均有涉及,但在界定范圍上語焉不詳,于是,專門發布了《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明確了對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和界定。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逾期利息上,財稅[2016]140號最終明確了逾期90天應收未收利息暫不征稅的原則。 (2)納稅義務實時間 貸款服務納稅義務時間問題一直飽受爭議,因為貸款業務的特殊性,其會計核算與合同約定存在一定差異。稅務公告2016年第53號《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明確了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資管產品 由于資管行業的復雜性和創新性,“營改增”之初對此估計不足,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模糊,對資管行業產生了較大的沖擊,影響了資本市場的穩定。因此,在政策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兩次推遲了資管產品增值稅的執行時間,并發布了數個文件進行規制。 財稅[2016]140號首次對資管產品增值稅處理作出規定,規定保本收益按貸款服務6%繳納增值稅;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36號文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財稅[2017]2號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4)共保業務 對于保險服務的共保業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確定,主承保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全額收取保費,然后再與其他共保人簽訂共保協議并支付共保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額開具發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開具發票;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并分別收取保費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別就各自獲得的保費收入向投保人開具發票。 (5)轉貼現 對于轉貼現業務,財稅[2017]58號規定,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另外,對于此業務的發票開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也進行了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需要就貼現利息開具發票的,由貼現機構按照票據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轉貼現機構按照轉貼現利息全額向貼現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6)小微企業貸款 稅收積極支持產業政策,對小微企業貸款利息免征增值稅。財稅〔2017〕77號、財稅〔2018〕91號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中國樣本的經驗和問題 在我國金融業“營改增”過程中,中國樣本創造了一些新的經驗可供借鑒。當然,在改革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諸多的問題,有的甚至對金融業的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此,今后對金融業增值稅政策的優化和調整是必要的。 (一)征稅范圍方面 由于金融業特殊的業態,各國金融業增值稅政策并不相同。在征稅范圍上,大部分國家對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等顯性收入按增值稅的標準稅率征收,對以金融中介服務和間接收費為主的隱性收入一般給予免稅待遇。比如對貸款和資管產品在內的絕大多數核心金融服務免稅,只對少數正列舉的直接收費的金融服務(如保管箱等)征收增值稅。 我國金融業增值稅采取的是普遍征收原則,也就是說,在沒有排除在征收范圍之外的情況下,不管是顯性收入還是隱性收入均征收增值稅。與營業稅的正列舉不同,增值稅適用排除規則。這導致了金融業征稅業務擴大,免稅范圍較窄。在這個層面上,我國金融業增值稅既有別于營業稅時期,也與國際慣例不同,是一個金融業增值稅全新的樣本,具有開創性意義。 (二)計稅方法方面 我國金融業增值稅計稅方法既沿革了增值稅傳統的計稅方法,同時,為了避免對金融業造成大的沖擊,對部分項目采用簡易計稅方法。這與別國采取較為簡單的計算方法相比,我國金融業增值稅的計算較為復雜,無形中增加了企業核算成本和稅務當局的征管成本。 (三)稅收負擔方面 我國金融業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如果換算為價內稅是5.66%,比原營業稅下增加了0.66%。因此,“營改增”后金融業稅負可能是增加的,這需要經過時間序列數據的檢驗。但是在有些業務可選擇建議計稅3%征收率情況下,又低于原營業稅5%,又存在降低稅負的作用。兩者“一增一減”共同作用下,金融業整體稅負基本保持穩定。 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稅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方式計算,對金融企業來講,利息、工資成本較大,但不能抵扣。抵扣項目的減少,意味著金融業稅負無形中將有所增加。如果再加上免稅對下游企業的影響,金融業增值稅實質上增加了企業負擔。 (四)抵扣規則方面 不同于歐盟及其他國家的抵扣政策,中國在全面征稅的基礎上,實行的是全面抵扣政策。但由于利息被排除在抵扣范圍之外,使得金融業抵扣效果大打折扣。加之免稅項目的分散性,抵扣分攤問題也較為突出。實行免稅政策的金融企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對于下游生產領域重復征稅的問題仍然存在,實質上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 (五)政策不確定的風險 金融市場對外部擾動非常敏感,稅制變化對金融業影響較大。如由于初期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的不確定,導致了幾次“稅收黑天鵝”行情,行業性的稅收風險加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業的發展,造成了市場的不穩定。如2016年4月的債市由于收到營改增政策預期的影響,整體收益率飆升,市場動蕩。之后,政策緊急調整,專門發布文件進行維穩,消除了市場對營改增后這部分金融業務成本增加的擔憂。 (六)增值稅發票的影響 由于增值稅鏈條環環相扣,發票成為抵扣或者扣除的憑證。這使得金融業發票的使用成本增加,原來憑借資金單據結算的業務,現在必須使用增值稅發票進行結算。這對于沒有增值稅發票使用經驗的金融企業來說,稅收遵從成本大幅增加,一是人員成本,如學習、使用中的成本;二是系統升級成本,比如用于系統改造、電子發票等業務的成本顯著增加;三是風險成本,因為增值稅發票作為抵稅憑證,稍有不慎,容易誘發風險。 四、我國金融業增值稅優化路徑選擇 我國金融業增值稅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和政策背景,從一開始就走了與眾不同的改革道路。基于樣本的特殊性和實際國情,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做好后續優化工作,以此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一)保持增值稅中性 對于金融業的核心業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并且計稅依據各不相同,有全額、有差額,這復雜的核算實際上影響了金融業的發展。因為在具有同質性的業務之間,稅收負擔產生差異,也就是產生了“稅收套利”,必然對業務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扭曲經營行為。因此,在制度設計上要保持增值稅中性特征,減少對行業的影響。 (二)簡化增值稅核算 不可否認,金融業稅收核算的較為復雜,這給金融業納稅人和稅務局都帶來了不少的成本,加之稅收政策的頻繁變動,使得各地執行口徑差異較大,給金融業帶來不少的困擾。在這個方面,要將簡化核算作為今后的主要工作,進一步降低征納成本。 (三)降低增值稅負擔 由于我國對金融業采取的是全面征稅原則,在這基礎上,理應實行全面抵扣政策進行匹配,但利息不能抵扣的政策將增值稅鏈條完全斷開,金融業在名義稅率上升的情況下,占成本最大份額的利息全額征稅且不能抵扣,實際稅負上升在所難免。下一步要考慮降低稅率和利息抵扣的問題,徹底打通增值稅的鏈條,降低金融業稅收負擔。。 (四)破解增值稅發票困境 傳統交易是買賣之間進行,發票開具場景較為簡單。但金融業很多業務涉及三方或者多方,其專用發票開具及抵扣問題相當復雜,稍有不慎,極易誘發稅收風險。比如說集團公司“資金池“業務、財險賠付等業務涉及的發票開具及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就相當復雜。尤其在專用發票上,前期稅收政策大多基于傳統貨物交易模式,對于金融業務沒有考慮在內,因此,在一些原則問題上,出現了不適應。結合下一步增值稅立法,要通盤考慮這些問題,理順發票開具和抵扣、扣除的一些列問題,增加金融業增值稅的確定性。 五、小結 增值稅最大的優勢在于全面覆蓋,征稅范圍越廣,越能發揮其高效、中性的作用,但另一個方面看,增值稅作為管理成本和遵從成本較高的稅種,給征納雙方都帶來了麻煩。增值稅最大的劣勢是它的累退性,雖然籌集財政收入上的高效有利于強勢政府,但通過稅負轉嫁對中低收入者形成的沖擊是較為隱蔽和無奈的。本文只是膚淺的對增值稅的中國樣本進行了考察,從比較角度從技術層面進行了淺陋的分析,不觸及更高的上層建筑,留下的是深深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