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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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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現就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非居民企業(以下統稱“派遣企業”)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如果派遣企業對被派遣人員工作結果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和風險,通常考核評估被派遣人員的工作業績,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提供勞務,派遣企業應就其取得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一)接收勞務的境內企業(以下統稱“接受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管理費、服務費性質款項;(二)派遣企業并未接收企業支付的相關費用全部發放給被派遣人員,而是保留了一定數額的款項。(三)派遣企業部分或全部承擔被派遣人員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或與派遣行為有關的搬家費、交通費等費用。二、被派遣人員在接收企業提供勞務,包括在接收企業擔任固定職務提供勞務,有證據表明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視為被派遣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一)被派遣人員在中國境內的工作業績完全由接收企業評估和考核,工作結果完全由接收企業負責,工作風險完全由接收企業承擔;(二)被派遣人員的數量,任職資格,薪酬標準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工作地點完全由接收企業控制和負責;(三)接收企業不以任何形式向派遣企業支付與派遣行為有關的服務費或其他款項;(四)在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被派遣人員工資、新金、社會保險費其其他費用的情形下,接收企業僅償付與派遣企業代墊、代付費用相等金額的款項。三、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和接收企業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規定辦理稅務等級和備案事宜。四、符合第一條規定的非居民企業應依法準確計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如實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相關規定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五、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派遣行為的稅收管理,重點審核下列與派遣行為有關的資料,以及派遣安排的經濟實質和執行情況,確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一)派遣企業、接收企業和被派遣人員之間的合同協議或決定;(二)派遣企業或接受企業對派遣人員的管理規定,包括被派遣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工作考核、風險承擔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三)接收企業向派遣企業支付款項及相關帳務處理情況,被派遣人員所得稅申報繳納資料;(四)接收企業是否存在通過抵消交易、放棄債權、關聯交易或其他形式隱蔽性支付與派遣行為相關費的情形。六、各地國家稅務局根據稅法及本公告規定確定派遣企業納稅義務時,應與被派遣人員提供勞務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的主管地方稅務局加強協調溝通,交換被派遣人員提供勞務的相關信息,確保稅收政策的準確執行。七、各地在執行本公告規定對非居民企業派遣人員提供勞務進行稅務處理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規定,為派遣企業或接收企業及時出具稅務證明。八、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編 非居民企業納稅注意關鍵環節 非居民稅收管理新辦法重源泉扣繳 非居民股權轉讓:不得不關注的9個問題 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各類稅費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外字[1985]號 中日、中英稅收協定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86]財稅協字15號 執行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 安徽地稅明確8類來源于中國的境外所得稅征繳細則 國稅外[1988]333號 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部分費用 可不作為常駐代表機構的費用換算收入征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6]165號 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 國稅函[1999]607號 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否構成稅收協定 所述常設機構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發[2003]28號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0號 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際便函[2008]184號 關于更新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樣的函 國稅函[2008]650號 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 國稅函[2008]8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國稅函[2008]945號 外國政府等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免稅審批程序 國稅函[2008]952號 非居民企業船舶、航空運輸收入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955號 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利息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897號 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 國稅發[2009]3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6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解讀國稅發[2009]6號:非居民企業也應當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國稅發[2009]11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 總局令2009年第19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09]32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函[2009]47號 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 國稅函[2009]50號 關于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9]82號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 ... 解讀國稅發[2009]82號: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如何解決雙重居民身份問題 ... 國稅發[2009]82號文隱含重大優惠:海外借殼上市不再重復征稅 際便函[2009]103 調查境外機構通過派遣人員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征收企業 國稅發[2009]124號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發[2009]124號補充通知: 國稅函[2010]290號 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9]394號 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京地稅企[2009]132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操作 穗地稅函[2009]272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 國稅函[2009]698號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10]18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10]19號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國稅發[2010]119號 非居民企業稅收協同管理辦法(試行) 合地稅函[2011]43號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省地稅局關于確定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機關的通知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務案例一覽 下載: zip 文件 非居民稅收管理問題 (QA) 下載: zip 文件 非居民稅務管理政策解析 下載: zip 文件 總局權威解讀“常設機構” 下載: rar 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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