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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的拆遷補償費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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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地產企業對被拆遷人(包括對個人和企業)的拆遷補償費,通常是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允許記入開發成本,作為銷售成本,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您所咨詢的問題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 》 (國稅發[2000]084號)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第四條規定: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 (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所以,貴公司發生的該項支出如果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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