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再投資退稅方案比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9 |
|
再投資退稅方案比較 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進行再投資,可以獲得退稅,但不同的投資方式獲得的退稅利益有所不同。納稅人應如何進行籌劃呢?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再投資并獲得退稅的形式有以下兩種: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40%的稅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從以上政策規定可以看出,前述兩種投資方案中,第二種比第一種具有明顯優勢,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有條件的企業應選擇第二種。但第二種投資方案受企業類型和地域限制較大,籌劃的空間相對小一些。 投資者應注意,用來源不同的資金進行再投資所享受的退稅政策不一樣,對此可以進行籌劃。 例如:某外國投資者威爾遜1993年11月在中國境內投資700萬元開辦一家中外合資的機械制造廠,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70%,立項時確定經營期為15年。機械制造廠于1994年1月開始生產,所得稅率為30%,免征地方所得稅,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威爾遜從機械制造廠分得稅后利潤1994年為11.9萬元,1995年為17.85萬元,1996年為30.35萬元,1997年為40.46萬元,1998年為50.58萬元,1999年為62.48萬元,2000年為83.3萬元,合計296.92萬元。 2001年1月,威爾遜欲用100萬元進行投資,開辦新項目,該如何籌劃呢?如果威爾遜開辦的新項目屬于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有以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用從機械制造廠1994年~1997年分得的稅后利潤進行投資。稅法規定,用分得的免稅利潤再投資不享受退稅優惠。故100萬元投資額中只有70.25(100-11.9-17.85)萬元可以退稅。因為1996年、1997年兩年屬于減半征收期,所得稅稅率為15%,故退稅額=70.25÷(1-15%)×15%×40%=4.96(萬元)。 方案二:用從機械制造廠1996年~1998年分得的利潤進行投資。1996年~1998年屬于減半期,所得稅稅率為15%。 退稅額=100÷(1-15%)×15%×40%=7.06(萬元) 方案三:用從機械制造廠1999年~2000年分得的利潤進行投資。 退稅額=100÷(1-30%)×30%×40%=17.14(萬元) 方案四:用其他來源的資金進行投資,稅法規定不享受退稅優惠(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資公司,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企業,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的除外)。 比較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三最優,威爾遜應選擇方案三。 如果威爾遜舉辦的是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其可獲得的投資退稅率為100%,同樣是上述四種方案,其可獲得的退稅額分別為12.4萬元、17.65萬元、42.86萬元和0萬元(計算略),同樣以方案三為最佳,只是獲得的退稅額更多。經過以上比較,我們不難看出,用從外商投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進行投資比用其他來源的資金進行投資優越;用減免稅期滿后的利潤投資比用減免稅期間的利潤投資優越。 此外,外國投資者在用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進行投資決策時,還應考慮是以增加注冊資本形式直接再投資于原企業,還是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再投資新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以上規定,將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若再投資于原外商投資企業,則不能享受這一優惠政策。同時,也要考慮投資地區,投資地區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同。因此,需要進行全面的稅收籌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