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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與軟件服務流轉稅上的政策區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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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如何區分軟件產品和軟件服務,是否軟件產品繳納增值稅,軟件服務繳納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 相關解答——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的有關疑問 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銷售軟件產品時,不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應繳納增值稅;銷售轉件產品,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繳納營業稅。 軟件服務一般是伴隨軟件產品產生的,是對軟件產品使用過程中,提供的維護等勞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規定,關于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有關問題: (二)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軟件服務費應依具體情形判斷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與銷售軟件產品一并收取的,應繳納增值稅;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屬于《營業稅稅目注釋》中的服務業應稅勞務,應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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