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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開征始末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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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我國出現了改革開放后第一次大規模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當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1230.4億元,比上年增長28%;而當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只有5294.7億元,僅比上年增長8.9%。面對這種情況,再采用過去的行政手段和削減中央政府財政預算內投資的做法,顯然是難以奏效的。因此,必須探索新的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手段,可否采用稅收手段的問題被提上決策者的議事日程。 1983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出了《關于抓緊增收節支確保今年財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為了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籌集建設資金,將原定對自籌基建投資超過國家批準的計劃指標,按照超過額加征30%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規定,改為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自籌基建項目的全部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資開征建筑稅。 同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同年11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施行細則》。 建筑稅以從事自籌資金進行基本建設投資和更新改造投資的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地方政府以及所屬的城鎮集體企業為納稅人,以自籌基本建設的全部投資額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建筑工程投資額為計稅依據。征稅的資金包括國家預算外資金、地方機動財力、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自籌資金,稅率為10%.能源、交通、教學、醫護等設施的投資,中外合資企業的投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投資,利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國外社團和華僑贈款的投資和財政部專案批準的投資,可以免征建筑稅。建筑稅由銀行代扣代繳,所得收入作為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 從建筑稅開征3年(1984年~1986年)的情況來看,此稅對控制自籌建設投資和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并不明顯。另據反映,單一稅率不利于調整投資結構和控制計劃外投資規模,地方越權減免稅和納稅人偷稅、欠稅的情況也比較嚴重。 因此,在總結《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施行經驗和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國務院于1987年6月2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暫行條例》,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同年8月9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新的建筑稅征稅范圍比過去有所擴大,納稅人中增加了鄉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率由單一比例稅率改為10%~30%的差別比例稅率。新增免稅項目有:科研部門的科研設施投資,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安排的“撥改貸”投資,利用建設銀行、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存款發放的大中型項目基本建設貸款投資,經國務院批準發放的專項基本建設貸款投資,用于社會福利項目和治理污染、保護環境項目的投資,由于遭受自然災害而進行恢復性建設的投資。 1990年8月1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草案)》。會議認為,為更有效地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投資結構,引導投資方向,控制投資規模,有必要在開征建筑稅的基礎上,改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同年11月17日,國務委員兼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鄒家華在全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工作會議上指出: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主要目的不是征多少錢,而是運用稅收這個經濟杠桿來調節投資方向。 1991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自1991年起施行,建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與1987年修訂的建筑稅相比,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有以下特點:擴大了納稅人的范圍,增加了私營企業;將征稅范圍擴大到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增加了商品房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將征稅資金的范圍擴大到了各種資金,增加了國家預算資金;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實行差別稅率,按照投資項目單位工程分別適用0~30%稅率;基本上取消了免稅、減稅方面的規定;采取計劃統一管理和投資許可證相結合的源泉控管辦法。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我國經濟、投資、稅收管理體制從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走向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簡政放權時期的產物,它反映了這一時期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對于稅制的要求,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后對稅收地位、作用認識的提高和稅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作用的加強。但是,在整個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沒有徹底完成和稅收法制也很不健全的情況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配合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輔助作用也是很有限的。 1992年秋,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確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戰略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我國的投資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在固定資產投資領域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例如:傳統的指令性投資計劃逐步轉向以市場取向為主,利益機制加強;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非公有制經濟、非國有經濟(特別是私營經濟)成分逐步加大,各種形式的聯合(特別是股份制企業)迅速發展;外資大量進入,要求按照國際慣例辦事等等。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顯然就不大合時宜了。另外,1994年實行稅制改革和分稅制的財政管理體制以后,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劃歸地稅局征收管理,稅收收入劃歸地方政府,這種做法與當初國家設立此稅的初衷也不吻合。因此,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許多從事經濟、財政、稅收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實際工作的同志都提出了停止征收甚至取消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建議。 為鼓勵固定資產投資,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1999年7月5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在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送的《關于當前經濟形勢和對策建議》中提出:從同年7月1日起,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按照現行稅率減半征收,2000年暫停征收。同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并轉發了上述建議。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上述決定,1999年8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投資應稅項目在1999年下半年實際完成的投資額,按照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同年12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出《關于暫停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通知》,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投資應稅項目自2000年起新發生的投資額,暫停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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