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春輝
實務中,發現有些沒有營運資質的企業(簡稱乙方)通過掛靠其他有營運資質的企業(簡稱甲方)進行運輸經營,運作模式往往是
1.乙方為取得經營資格和經營權,掛靠乙方,甲方為名義經營人,但實際經營人仍為乙方;
2. 乙方在經營時,如發生毀損、滅失、賠償、糾紛等所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3.乙方在經營時,所有稅費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經營時,發生的維修、油料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問題是這種情況下,掛靠經營的收入發票由誰開具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規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第六條規定,自開票納稅人對下列情況不得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三)由其他納稅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掛靠人)提供的貨物運輸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此業務中,由于甲方不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且運輸勞務由乙方對外提供,所以應由承包人(掛靠人)乙方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當然對于掛靠經營取得的收入也應由承包人(掛靠人)乙方開具發票。
但現在很多被掛靠企業卻全額對外開具可發票,并繳納了稅款,掛靠收入扣掉稅點后全部返還乙方,根據上述規定,甲方乙方對掛靠部分經營收入也對外開具發票,從法律性質上看,顯然屬于代開發票行為。
新版《發票管理辦法》(2011年版)第十七條規定: 禁止非法代開發票。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營運車輛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大地稅函〔2007〕53號對掛靠車輛的發票管理的規定: 對清理出的掛靠車輛按個體營運車輛管理,并由征稽部門為其代開發票。自開票單位不得以單位名義為掛靠的個體車輛開具發票,上述行為一經發現,應取消其自開票單位資格。
事實上,目前稅務機關已經對很多這種開票方式的企業進行了處罰,被掛靠企業被罰款,多交的稅款也不能退回,掛靠企業可能還會被認定為偷稅,實在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