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打電話打到稅務機關咨詢:收到的假幣能否作為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可以列支,是企業自行扣除還是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這中間明確規定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第二十條規定: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其中,第五項明確列明: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可以作為財產損失的證據。由此可見,企業收到的假幣,可以作為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
那么,是企業按照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自行扣除,還是應該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呢?第25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也就是說,企業的正常經營中的正常損耗、損失或通過公允交易的損失應以清單方式申報。
第25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因此,筆者認為,企業收到的假幣,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