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辦發[2014]17號 2014-4-18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2]7號),完善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及時解決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升服務效能,積極推動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發展措施
(一)放寬部分重點行業扶持條件。從事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和民族手工藝品加工行業的微型企業,創業者實際貨幣投資額從10萬元放寬為不低于3萬元;帶動就業人數從5人放寬為不得少于2人,且原則上按照每2萬元實際投資額帶動1名就業人員進行確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創業者實際貨幣投資額的50%進行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牽頭責任單位: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二)適當增加重點扶持行業范圍。在原有加工制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件開發、民族手工藝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產等六大類重點扶持行業外,放寬為各地可結合縣域經濟發展特點確定不超過兩個行業為重點扶持行業(從事第一產業的除外),并逐級上報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各地扶持的重點行業微型企業不低于年度基礎指標任務的60%。(牽頭責任單位: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三)建立微型企業風險補償機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2014年起,按照打捆操作、風險分擔、全面覆蓋的要求,從省級財政安排的微型企業扶持資金中提取10%,并從已安排的相關專項經費中籌集部分資金,通過擔保再擔保平臺,建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省財政廳、中國銀監會貴州監管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
二、提升扶持效能
(一)優化扶持微型企業指標管理模式。年度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指標由年初一次性下達模式調整為基礎指標和調控指標分項下達。基礎指標由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于年初下達,調控指標由各地圍繞“5個100工程”、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微型企業創業園區等建設的重點項目,逐級申請上報,由省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下達。(牽頭單位:省工商局;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二)建立金融機構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考評機制。將開展扶持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情況納入全省對金融機構的考核評價體系,由金融監管部門加強考評結果的運用,充分調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牽頭單位:省政府金融辦;責任單位:中國銀監會貴州監管局、人行貴陽中心支行)
(三)引導規范微型企業賬務管理。結合稅收政策和我省實際,實行有利于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征繳方式,引導微型企業規范建賬。積極鼓勵和引導第三方機構為微型企業提供代理記賬服務,降低微型企業財務成本,促進規范健康發展。(牽頭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三、加大監督考評力度
(一)嚴格執行扶持微型企業創業評審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依據相關程序和標準開展創業評審工作。各地要進一步細化職責,優化辦理流程,加快財政資金預撥進度,縮短評審時限,完善考核督查機制,督促各級各部門提升履職質量和效率。(牽頭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責任單位:省、市、縣三級財政主管部門,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二)嚴格執行財政補助資金監管規定。按照自有資金先行使用的原則,進一步做好微型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管。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審計監督,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牽頭單位:省工商局;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審計廳、人行貴陽中心支行)
(三)加大督辦督查力度。對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各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督辦督查,通過定期通報、考核問責等方式,促進各項工作有序推進,確保扶持政策落實不出現偏差。(牽頭單位:省政府督查室、省工商局;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
(四)完善考核評價機制。依托督辦督查、年終考核及績效核查等方式,以微型企業出生率、存活率、成長率“三率”為主要考評指標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評結果用于對各地基礎指標進行調整。(牽頭單位:省工商局;責任單位:省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