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從事轉口貿易,例如,我公司以10元從A國進口原料直接賣給B國,原材料直接從A國運往B國,不經過中國。 請問這種貿易下,我公司要注意哪些稅收,特別是增值稅,能否算是出口退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境外A國購入貨物向B國銷售,貨物不入境直接發往境外B國。該貨物的起運地和到達地均在境外,屬于在境外銷售貨物,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 轉口貿易貨物未經海關報關離境,不屬于出口貨物。企業不存在出口退稅事項。 企業應留存進銷合同、發票、付匯單證、結匯單證等證明轉口貿易的相關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因此,企業與A國供應商簽訂的購貨合同,與B國客戶簽訂的銷貨合同,均屬于購銷合同,應按購銷金額按萬分之三貼花。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業轉口貿易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貨物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