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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6]31號文中的“三年”從何時算起?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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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開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有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這三個納稅年度從何時開始算起,從取得銷售收入開始還是從廣告費等費用發生時開始計算?另外三年又怎樣算?如2005年12月開始計算,算到2008年12月還是2007年度就結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新辦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據此,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向后結轉的起始時間可從次年開始,分三年按規定的標準結轉扣除。具體到上述例子應為截止時間至2008納稅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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