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商務委員會關于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具體實施辦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2011.11.2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規定,對注冊在我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現將具體實施辦法公告如下:
一、申請和申報程序
(一)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范圍按照財稅[2010]64號文件規定執行。
(二)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應向市商務委申請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具體手續參見《天津市商務委員會關于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合同認定須知》(附件1)。經認定的合同,市商務委在《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單》(附件2)上蓋章。
(三)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后,企業須持以下材料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免征營業稅:
1.《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2.離岸服務外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復印件留存),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須同時提供外文合同中文翻譯件;
3.經市商務委認定蓋章的《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單》。
(四)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的企業,取得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應按規定填報《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申報表》(附件3)。
(五)企業取得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超過《離岸服務外包合同認定單》認定金額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三)款規定,辦理合同認定和申請免征營業稅手續,經市商務委和主管地稅機關確認后,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
二、審核和管理程序
(一)主管地稅機關對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進行審核,資料齊全,符合財稅[2010]64號文件及本公告規定的,免征營業稅。
(二)市商務委與市地稅局聯合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主管地稅機關對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工作加強管理。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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