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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3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抵扣管理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0/15 來源: 閱讀次數: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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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3號 2014-09-27 為進一步加強成品油消費稅抵扣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消費稅稅款抵扣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成品油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現就我省成品油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消費稅稅款抵扣有關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從生產企業購進屬于抵扣范圍的應稅成品油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購進時必須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成品油生產企業許可證明復印件(加蓋該企業公章)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可以按規定抵扣已納消費稅。否則,不予抵扣。 二、納稅人從商貿企業購進應稅成品油連續生產的,符合下列條件,可按規定抵扣已納消費稅。否則,不予抵扣。 納稅人能夠提供本公告第一條要求的成品油生產企業許可證明,且其購進的應稅成品油發票鏈條完整的,可視為從成品油生產企業購進應稅成品油,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抵扣已納消費稅;否則,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第二條有關發函(見附件:《外購應稅成品油繳納消費稅情況核查函》)調查的規定執行。 本條所稱“應稅成品油發票鏈條完整”是指無論該項業務有幾個交易環節,其從最初交易(成品油生產企業銷售)開始至本公告所規定的納稅人止,所有交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成品油名稱、數量一致,購銷雙方企業名稱符合邏輯關系以及發票按時間順序依次開具。 三、納稅人通過代理進口應稅成品油連續生產的,應同時提供雙抬頭的《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加蓋該企業公章)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其《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中所列的應稅成品油名稱一致、數量基本相符(誤差不大于5%)。
四、納稅人購進應稅成品油,能夠提供該筆銷售業務已繳納成品油消費稅完稅憑證的,可按規定抵扣已納消費稅。否則,不予抵扣。 五、納稅人購進應稅成品油直接銷售,應單獨設立購銷臺賬并單獨核算,銷售時不征不抵消費稅。凡未單獨設立購銷臺賬及未單獨核算的,視同銷售自產應稅成品油。納稅人銷售不征不抵應稅成品油,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在其“備注欄”一次打印“本銷售為貿易行為”字樣。 六、本公告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管理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9號)第五條、第八條、附件一、附件二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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