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我們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公布的77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梳理,對取消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其他權利事項向社會公告。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8號公告(以下稱“8號公告”),向社會公開了適用于我省的(不含青島,下同)的7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8號公告發布以后,國務院為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有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文、國發〔2014〕50號文、國發〔2015〕11號文、國發〔2015〕27號文。為貫徹國務院的上述文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總發〔2014〕148號文、稅總發〔2015〕45號文和稅總發〔2015〕74號文。以上文件大幅減少了稅務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稅務總局的決定,全面落實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加快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我們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8號公告公布的77項稅務行政審批事項中,7項行政許可予以保留,7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全部清理(已經國務院決定取消34項,稅務總局自行取消1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16項)。
(二)根據國發〔2015〕27號文件關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的決定和國務院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清理工作要求,將涉及我省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權力事項。
(三)國發〔2014〕50號文建議取消和下放32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適用于我省的有16項。由于需要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一直未予公布。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已經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3條,待國務院、稅務總局公布取消上述22項稅收優惠核準事項后,我們將另行發文予以貫徹。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項目編碼24008,取消了子項“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子項“對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核準’改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利事項;項目編碼24030,取消了子項9“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審批”改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利事項;項目編碼24043,取消了子項“1.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子項“2.定點直供石腦油、燃料油免稅數量審批”和“3.乙烯、芳烴生產企業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改為需要進一步改革和規范的其他權利事項。
山東省國稅局
201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