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發[2013]80號 2013-7-2市國稅系統、地稅系統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行業"十二五"時期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12]39號)、《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6]58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市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更加廣泛,涉稅事項更加復雜,涉稅服務需求也更加多樣化,迫切需要專業化的涉稅服務。注冊稅務師行業作為專業從事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社會中介行業,在服務廣大納稅人,防范稅收風險,規范稅收秩序,構建和諧稅收征納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是稅務機關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推動稅收事業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67號)精神,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要加大注冊稅務師行業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社會認知度。要積極支持和引導稅務師事務所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業務,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職能作用,保障國家稅收權益,幫助納稅人增強納稅能力,履行納稅義務。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照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認可其涉稅鑒證作用。
二、明確范圍,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
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稅收征管工作實際,注冊稅務師可提供下列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
(一)涉稅服務業務
1.代理開業、變更、注銷稅務登記事項;
2.代理納稅申報和減、免、退稅申請;
3.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4.代理建賬記賬;
5.代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代理制作涉稅文書;
7.代理納稅證明申請;
8.受聘稅務顧問、開展稅務咨詢、稅收籌劃,代理稅務聽證、行政復議、涉稅培訓;
9.其他涉稅服務業務。
(二)涉稅鑒證業務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
2.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的鑒證;
3.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的鑒證;
4.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鑒證;
5.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鑒證;
6.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鑒證;
7.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動漫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鑒證;
8.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差異調整的鑒證;
9.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鑒證;
10.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鑒證;
11.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的鑒證;
12.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的鑒證;
13.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其他鑒證業務。
三、結合實際,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職能作用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注重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協稅護稅職能,借助其專業優勢為稅收工作服務,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度的提高。
(一)對于稅收政策性強、技術難度較高、情況較為復雜、納稅人自行辦理有困難的涉稅事項,稅務機關在堅持納稅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建議納稅人尋求具備合法資質的稅務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以提高涉稅事項辦理能力,保證正確履行義務,減少申報誤差。
(二)納稅信用等級為B、C、D級的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經主管稅務機關相關科所提出、機關負責人批準,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
1.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大額虧損;
2.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較大的;
3.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差異調整。
(三)查賬征收的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稅務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納稅人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
1.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
2.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
3.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
(四)各級稅務機關還可加強與注冊稅務師行業的合作,通過稅收宣傳月活動和12366納稅服務熱線向廣大納稅人開展免費咨詢服務,進一步擴大稅法宣傳的廣度和深度,幫助納稅人準確理解稅法,提高納稅能力。
四、嚴格準入,切實維護涉稅服務市場秩序
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國家稅收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要認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J682號)和《關于稅務師事務所公告欄有關問題的公告》等有關文件規定,嚴格實行資格準入制度。我市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中介機構必須是取得天津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核發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的稅務師事務所。各級稅務機關在受理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時,要認真審查其執業資質。
五、落實責任,著力加強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
稅務機關要切實履行對注冊稅務師行業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及時研究解決行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促進行業規范運作、健康發展。
(一)認真落實監管職責。天津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在天津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行使對我市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監督管理職能,并監督、指導市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各區縣國稅局、地稅局,市國稅局、地稅局直屬征管單位要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6]58號),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關于明確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津國稅注[2008]1號)精神,切實履行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職責。要在征管(稅管)部門指定人員,負責對所轄區域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行政監管工作,并接受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業務指導。
(二)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出具涉稅鑒證報告,應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國稅發[2009]149號)以及全市統一的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為規范,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出具虛假涉稅鑒證報告的,應取消對其出具報告的采信,及時報告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嚴禁強制指定代理。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承辦業務,應當以納稅人自愿委托為前提,不得違反《關于禁止涉稅專業服務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津國稅發[2012]27號),采取不正當手段強行執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尊重納稅人自主選擇稅務師事務所辦理涉稅事宜,嚴禁強制代理和指定代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目從稅務師事務所獲取經濟利益,不得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違反規定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