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12366 2012-09-28
問題: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在本辦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我公司在在2011年底已完成了搬遷,但由于政府補償收入只到了一小部分,因此我公司在2011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未進行稅務處理,我公司在本文件生效前即2012年9月30日前進行稅務處理是否可享受國稅函[2009]118號政策優惠?
答復: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在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完成搬遷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搬遷事項,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經完成搬遷且已按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本辦法生效年度以前是指企業在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搬遷并按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且政策性搬遷事項已在2011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的,可不再調整。你公司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未進行稅務處理,所發生的政策性搬遷事項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