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馬宋一事,不再贅述。
大家都在分享自己的觀點。因為觀點是主觀的,很難說誰對誰錯,況且他人家事,我們不該太多置喙。
但這個事情中有個事情和我們自己有關,就不能不加以關注,建議企業家們借機學習一下,以備不時之需。
這個事情就是稅務問題。
王寶強的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2010年成立在今年之前,馬蓉持股75%,公司CEO任曉妍占股25%,王寶強無任何股份。而在今年經過數次股權變更,王寶強回收了公司全部控制權。讓我們一起看看這個股權大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問題吧。
第一步:在今年3月份,馬蓉將其75%的股份全部轉讓,變更后,王寶強占股62%,宋喆占股13%,任曉妍還是25%。
首先說馬蓉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馬蓉轉讓所持有的全部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稅,所得由收入除去成本、合理費用得來,收入少繳稅少,有的人就想了,這關系,馬蓉肯定平價轉,還不用繳稅。可以嗎?稅法有規定了,可以!但是請注意法規有明文了,平價轉你得有正當理由,轉給配偶算不算正當理由?答:算!所以轉給王寶強,馬蓉可以平價轉股,不交稅。
但是,轉給宋喆的那部分股權,還可以平價轉嗎?從稅法角度,宋不是馬的配偶,所以如果馬蓉找不到其他的正當理由,那么該有收益還是得有收益,該繳稅的一分不能少。股權的轉讓價是什么至關重要。
實踐中公司作價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稅務機關通常接受的有市場價格法、凈資產法還有其他方法。因為公司太復雜,找到一個市場可比價格難度很大,采用凈資產法是一個較為容易理解的方法。就是寶億嶸在轉讓這個時點的凈資產是多少,就可以參考這個進行定價。當然,也有其他的定價方法,大家都知道最經典的方法就是收益法,把寶億嶸未來的現金流采取一定的折現因子折現看凈現值,這方法最復雜,也存在很大的主觀性。
那么,馬蓉采取了什么方法進行股權的作價呢?請大家注意,根據稅法規定,如果價格不公允,稅務機關是有權對這一價格進行調整并要求補稅的。如果成立的時候馬蓉入資只有100萬元,那么考慮到寶億嶸的強大吸金能力,這個股權轉讓所得和相關稅款將是一個巨大的數字。
第二步行動:在4月份,王寶強設立一個新公司“共青城平臺寶億嶸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王寶強持股37.5%、任曉妍31.25%、宋喆31.25%。
什么叫有限合伙企業啊?書中暗表,有限合伙企業這一概念起源于10世紀前后意大利商港的“康曼達”契約,當時教會法禁止所有商業投機行為及放貸生利行為,商人和冒險家發明了“康曼達”契約,根據契約,商人把金錢、船舶等資產轉交給航海冒險家,如果完成了危險的航行且獲得收益的話,冒險家將獲得四分之一的利潤,但是要對外承擔無限責任,提供資金的商人僅以出資額承擔責任并分得剩余利潤。王寶強就是這里的“冒險家”,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但是要負責管理合伙企業。
第三步行動:任曉妍及宋喆在寶億嶸影業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合伙企業。王寶強自己也轉移了絕大部分股權,在寶億嶸作為個人股東只保留5%。到5月份,宋喆又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股份全部轉讓給馬蓉,現在宋已經沒有任何股份在合伙企業里了。宋喆把自己的股份全部套現,產生出的增值也是一個巨大的數字。當然,根據稅法,任曉妍、王寶強也都對增值部分負有納稅義務。
至此,王寶強通過直接控股和間接控股,擁有公司全部控制權。寶億嶸影業公司的股東變更為王寶強個人(占5%)以及由王寶強作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業共青城(占95%)。
最后,王寶強如何交稅呢?
如前所說,王寶強就是契約中的冒險家。作為普通合伙人,全面負責合伙企業的日常管理與經營決策,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王寶強從合伙企業中獲得的收入主要涉及這幾類: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管理費和超額收益。
對于王寶強收取的股息紅利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這類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王寶強未來獲得的股權轉讓收入,主要按《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財稅[2000]91號)規定,自然人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5%-35的個人所得稅。不過目前北京市的處理辦法是將其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對于王寶強作為管理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費及超額收益,則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35%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是不是三分鐘看不懂?
那大概是因為你聽稅務必修課的次數太少......
最后想和企業家說一句,不只是稅務總監才和稅務問題相關,歸根結底這是你自己的事,你自己可一定要懂啊。
道德情操,空說無益。稅務軟肋,一插見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