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一些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在代征稅款時,往往對委托代征的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存在諸多違法、違規操作的行為。從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稅款代征人應當高度重視并切實防范相關的法律風險。 稅款代征人違法違規行為普遍存在 從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執行。辦法對于委托代征的范圍和條件、委托代征協議的生效和終止等多方面予以明確,尤其強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關系中的責任。專家表示,實踐中,一些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在代征稅款時,往往對委托代征的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存在諸多違法、違規操作的行為。隨著辦法的實施,稅款代征人應高度重視并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所長劉天永表示,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異地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于上述納稅人的信息往往掌握得并不充分,這就很容易導致代征人產生一些違法違規行為。比如,稅款代征單位和個人未按期解繳稅款,擅自決定少征稅款,超越代征權限等問題。 按期解繳稅款是代征人履行委托代征協議的最重要的表現,但是由于稅務機關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稅源的有關信息,很難準確掌握代征人具體代征稅款的數額,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協議對代征人解繳稅款的時間缺乏明確的約定,一些代征人往往鉆空子不按期解繳稅款。劉天永告訴記者,他所在的華稅律師事務所在執業中曾多次接觸這樣的涉稅案件。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代征建筑施工方營業稅及附加、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后,并未及時全額將所代征的稅款按規定解繳入庫,而是將很大一部分代征稅款挪作他用,用于發放本公司員工福利和償還公司到期債務等。
在委托代征關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對稅法的嚴肅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在代征稅款時表現得非常隨意。比如,依據自身利益擅自決定少征稅款,甚至違規向納稅人收取開票費等。據了解,北京市有3家委托代征單位曾因超范圍非法代開交通運輸業發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稅率,導致少代征、代繳各項稅費1.24億元。 還有一些代征人超越稅款代征權限。劉天永介紹,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并非國家機關,只是接受稅務機關的委托代征部分稅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限。然而,部分代征人為了獲取更多的代征手續費,擅自擴大代征范圍,增加納稅人的應繳稅款數額,甚至對納稅人收取各類罰金。實踐中,還出現過不少代征單位為實現稅款的征收隨意扣押納稅人的財產等違規行為。 辦法明確代征人五大法律責任 辦法針對以往代征人在實際中存在的各類主要違規行為,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責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稅務律師滕祥志介紹,梳理辦法可以看到,今后稅款代征人將主要承擔五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第一,支付違約金責任。辦法有兩個地方規定代征人須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一是代征人如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稅務機關將責令其限期解繳,并可從稅款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繳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二是因代征人責任未征或少征稅款的,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稅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代征人將納稅人拒絕繳納等情況自納稅人拒絕之時起24小時內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二,承擔賠償責任。在辦法中,規定代征人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也有兩項。一是代征人違規多征稅款致使納稅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由稅務機關賠償,但稅務機關擁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償的權利。二是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額的稅收票證損失的,應當按照票面金額賠償。 第三,被扣減代征手續費責任。辦法明確,稅款代征人擁有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續費的權利。但是,代征人若在代征過程中違反了相關規定,委托方稅務機關有權扣減其代征手續費。根據辦法,代征人未按規定領取、保管、開具、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適當扣減代征手續費。 由于代征人是按照代征稅款的一定比例獲得代征手續費用,因此代征人違規多征稅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將責令其及時退回。 第四,事后被追究責任。辦法規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協議書》授權范圍內的代征稅款行為引起納稅人的爭議或法律糾紛的,由稅務機關解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擁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因而代征人雖然不直接承擔與納稅人的稅務爭議風險,但需承擔后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 第五,承擔刑事責任。按照規定,若代征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稅務機關除依法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征收而征收的稅款。代征人涉嫌犯罪的,將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依法依約代征,防范法律風險 兩位受訪專家一致認為,一定的法律責任意味著相應的法律風險,稅款代征人必須正視相關法律責任,依法依約代征稅款,才能有效防范可能的法律風險。 劉天永說,實踐中,一些代征人比較忽視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責任,其實是個誤區。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繳或應征未征或少征稅款,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比例雖然很小,但如果涉及稅款額度較大,持續時間較長,最終的違約金絕對額度還是很大的。以超期1個月解繳稅款1億元計算,違約金就將高達150萬元。因此,代征人應當嚴格遵照稅法的規定以及委托代征協議的約定,依據稅務機關確定的代征范圍、核定稅額或計稅依據、稅率準確計算和代征有關稅款,并按時解繳稅款,避免潛在的違約金風險。 辦法規定的事后追究責任同樣需要引起代征人的重視。劉天永表示,代征人應當明確委托代征的授權范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履行代征事項,并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潛在的稅務爭議。比如,代征人在遇到納稅人拒絕納稅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而非立刻對納稅人實行稅收保全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對納稅人進行行政處罰。 滕祥志則提醒代征人要正視代征人的刑事處罰風險。他認為,根據刑法和相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稅款代征人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這樣一來,稅款代征人有可能被檢察機關視為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從而有可能成為瀆職侵權類犯罪、職務廉潔性犯罪的犯罪主體。另外,代征人與納稅人串通,故意逃避繳納稅款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避繳納稅款罪”共犯。代征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的發票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犯罪。因此,在委托代征關系中,稅款代征人必須嚴格在法律法規和委托協議規定的范圍內行動,防范可能的刑事處罰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