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3號 2013-01-08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惠農政策,切實減輕制糖企業和蔗農負擔,現就我區制糖企業與蔗區農民簽訂糖料蔗收購合同的印花稅問題公告如下:
根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糖料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第23號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蔗糖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6]4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料蔗管理實施細則》(桂計經貿[2002]560號)等有關規定,制糖企業屬于政府指定的糖料蔗收購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三條明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據此,對于制糖企業每年按照當地政府劃分的蔗區范圍收購甘蔗,并與蔗區農民簽訂的糖料蔗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制糖企業與蔗農簽訂糖料蔗收購合同,在印花稅管理上涉及到對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征收印花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我區為貫徹這一政策,原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在《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桂稅發(1992)1號)中明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包括商業、供銷社、外貿、醫藥、糧食、林業、水產以及國家允許直接向農民收購以農副產品為原材料的國營工業企業。對這些單位只就收購農副產品與農民委員會、農民個人簽訂的合同給予免貼印花”。該文的出臺,切實解決了當時執行政策不夠明晰的問題,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企業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經濟性質的劃分方式是相適應的。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制糖企業的經濟類型發生了很大變化,很多國營工業企業進行改制,私營企業蓬勃發展,據了解目前廣西區內共有95家制糖企業,其中79家是非國營工業企業。同時,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的惠農政策以及支持和促進非公經濟發展政策,自治區人民政府也出臺了促進我區制糖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再按照企業所有制性質、經濟類型確定印花稅相關政策已不合事宜。因此,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央惠農政策精神,減輕制糖企業和蔗區農民負擔,有必要修改完善相關條款。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根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糖料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第23號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蔗糖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06]4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料蔗管理實施細則》(桂計經貿[2002]560號)等有關規定,明確“制糖企業屬于政府指定的糖料蔗收購主體”,因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三條“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的規定,即對于制糖企業每年按照當地政府劃分的蔗區范圍收購甘蔗,并與蔗區農民簽訂的糖料蔗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是制糖企業,不管其所有制結構和經濟類型如何,只要符合“按照當地政府劃分的蔗區范圍收購甘蔗,并與蔗區農民簽訂的糖料蔗收購合同”這一要件,就可享受免納印花稅的政策。公告同時明確,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