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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的一般程序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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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罰款多少走一般程序?多少走簡易程序?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谒氖鶙l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斒氯藨斪允盏叫姓幜P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谒氖邨l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 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 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谒氖藯l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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