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福利企業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福利企業監督管理,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福利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民政廳、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國稅法[2007]17號)和《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浙民工[2007]2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福利企業監督檢查(以下簡稱“督查”)是指各級民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及殘聯組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對福利企業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以及在維護殘疾職工合法權益、享受國家稅收優惠等方面所進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方面相關的督查工作;已設立福利企業管理機構的,可以由其承擔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稅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相關的督查工作。縣級以上殘聯組織負責殘疾人證的審核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應當加強對所轄縣(市、區)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下級民政部門的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四條督查工作應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督查工作主要任務包括:
(一)宣傳并執行福利企業各項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
(二)制定本單位福利企業監督檢查工作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對企業是否符合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標準進行督查;
(四)對企業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情況進行督查;
(五)對舉報反映福利企業有損害殘疾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案件進行督查;
(六)對下級監管部門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七)總結和交流督查工作經驗;
(八)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督查工作紀律
(一)嚴格堅持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不干擾企業工作,不增加企業負擔;
(二)文明執法,秉公辦案,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三)與被查當事人有親屬、利害關系的和其它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主動回避。
第六條各級民政、稅務部門實施督查時,應當不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證件。
第七條實施督查時,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督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查閱、復制有關材料,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
第八條督查分日常督查和專項督查,可采取明查或暗訪等形式進行。
第九條日常督查是各級民政、稅務部門對福利企業在殘疾職工勞動用工、工資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等方面情況進行的經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日常督查工作可以由民政部門和稅務部門分別實施,也可以共同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含)民政部門須每月對福利企業報送的其安排殘疾人職工的比例和數量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并出具認定意見。福利企業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批準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縣級(含市本級)民政部門,應制定年度實地普查制度及工作方案,普查結束后如實上報檢查情況。
主營業務屬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縣級國稅部門,年度內對所轄福利企業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主營業務屬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縣級地稅部門,年度內對所轄福利企業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上級民政部門可視情進行抽查,同級稅務部門予以配合。其中:市級抽查比例年度內合計不少于全市范圍內福利企業總數的5%,省級抽查的比例年度內合計不少于全省福利企業總數的1%。
第十二條檢查合格,資格有效的企業由民政部門發給年度認證貼花,作為下一年度退稅依據,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福利企業進口設備享受了免征進口稅優惠政策的,在五年監管期內,當地民政部門須對引進設備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查,督查的內容包括引進設備是否存在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現象。
第十四條專項督查是指各級民政、稅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或者針對福利企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的專項性檢查。專項督查一般由民政、稅務等行政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文,明確檢查內容、工作要求等,一般采用普查的形式。
第十五條申請新辦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機關必須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福利企業規定的資格認定條件。上級民政部門可視情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福利企業因變更地址需要辦理福利企業變更手續的,資格認定機關應進行實地檢查。檢查重點主要為企業新廠址無障礙設施建設,以及新廠址是否適合殘疾職工勞動就業等情況。
第十七條福利企業依法終止營業或者已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要求辦理注銷手續的,資格認定機關須對福利企業存續期間殘疾職工的保障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福利企業根據生產需要進口適合殘疾人操作的先進設備申請免征進口稅收,當地民政部門必須進行實地檢查。
市級和省級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實地復查。
第十九條各級民政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民政部門交辦或有關部門轉辦的案件,必須及時核查,出具核查結論并反饋。
第二十條各級民政部門在督查中發現福利企業存在問題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業資格條件的,注銷其福利企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福利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在向民政部門申請資格認定和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稅審批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民政部門應當不予辦理;已辦理的,應當予以撤銷并通知主管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部門,已騙取稅收優惠和財政獎勵補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稅務部門在督查中發現納稅人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取消其退、減稅資格,追繳其不符合退、減稅資格期間已退或減征的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經查證屬實納稅人存在采取一證多用或虛構條件,騙取稅收優惠政策的,追繳其騙取的稅款,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享受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民政、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各級民政、稅務等行政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認真分析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本地區進一步規范福利企業管理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五條各級民政、稅務部門應按照《浙江省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認真做好督查有關資料的整理、歸檔及檔案資料的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福利企業督查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3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