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無償使用的房產、裝修費用能否稅前列支?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規定的通知》(大地稅發[2012]22號)規定,對于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或無租使用他人房屋生產經營發生的裝修費用支出,可視同長期待攤費用,自裝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期限不得低于3年。企業已發生但尚未攤銷完的裝修費用可按照本規定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無償使用的房產發生的裝修費用,屬于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可以憑借用合同等,證明該房產為企業生產經營用房產,發生的裝修費用按規定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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