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4]10號 2014-7-14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為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落實國家有關稅收扶持政策,經省政府批準,我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按最高上浮幅度確定相應限額、定額標準,即對重點群體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每戶每年限額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新接收重點群體人員,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