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發[2005]19號 2005-2-7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非居民的稅收監控,規范全省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管理工作,現將《江蘇省國稅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切實做好落實工作,并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及時反饋省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以下簡稱稅務憑證)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問題及國際海運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稅務機關開具稅務憑證的管理工作。開具稅務憑證的管理工作指稅務機關對售付匯申請人的相關資料進行受理、審核(核查)、開具相關稅務憑證,并對稅務憑證加以歸檔、整理、匯總、分析。
第二章稅務憑證開具范圍與類別
第三條開具稅務憑證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包括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手續,向境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款項時,應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稅務憑證。
“部分資本項目項下”是指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及股權轉讓收益等與資本項目有關款項。
第四條稅務憑證分為《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特許權使用費、利息免稅所得匯出數額控制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證明單》、《境外勞務費用不予征稅確認證明》、《按照國際稅收協定和稅法有關規定予以免稅證明單》、《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六類憑證(分別簡稱為B、D、E、F、G、H)。
第五條各類稅務憑證的具體適用范圍
(一)B類適用于下列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應征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款項:
1、境外企業在我國境內直接從事承包工程、建筑、施工、安裝、調試、監督、裝飾、維修、設計、咨詢、審計、培訓、代理、管理、運輸(外國運輸公司從事我國國際運輸業務另有規定)等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直接從事”是指為履行合同或協議,境外企業來華或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或勞務。
2、境外演出團體來我國從事文藝演出、體育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3、境外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擔保費、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版權、商譽等)、財產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益、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等。
(二)D類適用于下列按照現行稅法和稅收協定有關規定可以免征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款項:
1、外國企業為我國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2、境內中資金融機構、企業在境外發行債券、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債券利息。
3、外國政府或其所擁有的金融機構,或我國與對方國家所簽定的稅收協定中所指定的銀行、公司,其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所取得的利息。
4、境外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我國國家銀行及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
5、我國境內機構購進技術、設備、商品,由外國銀行提供賣方信貸,我方按不高于對方國家買方信貸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6、境外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我國境內提供設備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貸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的。
(三)E類適用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及發行B股或在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營業利潤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分配的股息,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可以免征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款項。
(四)F類適用于境外企業在我國境外提供各種勞務而取得的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如廣告費、維修費、設計費、咨詢費、代理費、培訓費等,按照稅法有關規定不征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款項。
(五)G類為境外企業從我國境內取得收入(除D類、E類、H類以外),按照國際稅收協定和稅法有關規定免征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款項。
(六)H類為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從我國境內取得的國際運輸收入按照國際稅收協定、互免海運企業國際運輸收入協定、海運協定或其他有關協議或換文的規定免征外國企業所得稅的款項。
第六條 不須開具稅務憑證的事項
(一)我國企業發生在境外的差旅費、會議費、境外分公司或辦事處費用、境外商品參展費、境外承包工程代墊費用等;
(二)我國運輸企業發生在境外的各項費用;
(三)我國企業進出口貿易項下發生在境外的傭金、保險費、賠償費;
(四)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我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取得的利息;
(五)外國政府貸款給我國政府和國家銀行取得的利息。
第三章相關資料提供
第七條 申請開具稅務憑證,申請人應填寫《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或《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以下簡稱《證明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字后加蓋公司印章,同時根據申請開具的稅務憑證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一)B類為雙方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扣繳所得稅申報表,外國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按規定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營業稅的營業稅完稅憑證等的復印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D類為雙方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相關稅務機關出具的免稅文件復印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三)E類為董事會分配股息的有關決議、所屬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通知書(尚未取得該通知書的,應提供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等復印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四)F類為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以及該勞務發生于境外的有關證明資料等復印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G類為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居民身份證明(指《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或外國稅務當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境外人員來華工作情況說明(包括來華人員名單、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出入境記錄(如護照)等有關資料復印件,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六)H類區分“一站審核”和“其他審核”兩種情況,申請人應提供不同的資料。“一站審核”情況下,申請人應提供:外國公司授權申請人辦理免稅的委托書,外國公司居民身份證明;“其他審核”情況下,申請人應提供:《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復印件,以及外國公司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八條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應為中文,如為中文以外的文字,須同時提供經企業確認的中文文本并加蓋公司印章。申請人提供的上述條款中規定的資料為復印件的,也應加蓋公司印章。
第九條根據同一個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發生兩次以上付匯的,申請人在首次付匯申請開具稅務憑證時應提供完整的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在以后付匯申請開具稅務憑證時可不再重復提供上述完整資料,只需提供資料中有關本次付匯的條款項目。
第四章受理、審核(核查)、開具程序
第十條 各類稅務憑證的受理、審核(核查)、開具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要求開具稅務憑證的,應填報《申請表》或《證明表》,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受申請人相關資料后,應由受理人員根據第八條規定審查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對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后方予受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人相關資料后應由審核人員認真審核,根據國際稅收協定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征、免或不征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判定。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齊全,填寫內容完整準確,進行征稅、免稅或不征稅的納稅判定證據充分的,應在受理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具稅務憑證,并進行有關臺帳登記;對付匯情況異常或無法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做出準確的征稅、免稅或不征稅的納稅判定的,應填寫《售付匯事項核查表》,經分管局長批準后交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情況出具《售付匯事項核查報告》,審核人員根據《售付匯事項核查報告》和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再按有關程序辦理稅務憑證開具事宜。
第十一條B、D、E、F、G類稅務憑證的開具機關為省轄市級稅務機關,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下放管理權限的,應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報省局備案。H類稅務憑證的開具機關應為省轄市級稅務機關,管理權限不得下放。
第五章跟蹤管理
第十二條主要對象。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所開具稅務憑證的跟蹤管理工作,重點對執行期超過一年的項目、付匯次數在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項目和付匯金額較大的項目實施跟蹤管理。
第十三條方式和內容。稅務憑證開具機關的跟蹤管理主要是對申請人售付匯項目所對應的合同執行情況是否發生變更、申請售付匯項目與實際經濟內容是否一致進行核查,可通過實地調查、與國外稅務當局的稅收情報交換等方式進行;上級稅務機關的跟蹤管理主要是對開具機關開具稅務憑證所適用稅收法律法規的準確性、開具程序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可以就檔案資料進行核查,也可以實地調查以及與國外稅務當局進行稅收情報交換。
第十四條后續處理。各級稅務機關在跟蹤管理中發現開具稅務憑證適用稅收法律法規錯誤的,應及時更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涉嫌偷逃騙稅的,及時移送稽查部門處理;發現涉嫌避稅的,及時移送反避稅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統計匯總。省轄市級稅務機關每年應填寫《售付匯稅務憑證跟蹤管理情況統計表》,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報省局。
第六章稅務憑證文書管理與歸檔
第十六條 各類稅務憑證文書管理事項
(一)各類稅務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格式,各開具機關可自行印制,并做好領、用、存等管理工作。
(二)各類稅務憑證編號為B、D、E、F、G、H字母加十位數字。其中第一和第二位數代表年份,第三到第八位數為地區代碼和分局代碼32××××,第九到第十位數為順序號。如開具份數較多,順序號可遞延增加。
(三)B、D、E、F、G類稅務憑證一式二聯分為存根聯、付匯聯。存根聯由開具單位保存,并與相應的付匯申請資料、核查報告等一并歸檔,付匯聯交申請人付匯;H類稅務憑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請人保存,一份作為對外支付運費的免稅憑證,交主管外匯管理部門;一份由開具單位與相應的付匯證明資料一并歸檔。
第十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或部門)應按稅務憑證類別建立臺帳及時登記。對執行期超過一年的項目、付匯次數在三次以上(含三次)的項目,應建立分項臺帳。
第十八條主管稅務機關對H類稅務憑證開具后應及時將開具憑證復印件和外國公司的相關資料報送省級稅務機關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其他稅務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將臺帳數據進行數據匯總,并于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將半年度分項臺帳匯總數據(電子版)報送省局。
第十九條省轄市局應對每年開具稅務憑證的情況進行分析,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將分析報告報送省局。分析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開具稅務憑證的數量、各支付項目金額及稅額、主要支付國別、跟蹤管理情況、支付情況趨勢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
第七章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列各文書均列舉在附件《稅務憑證管理辦法文書表式》中。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稅務憑證管理辦法文書表式(略)
(1)《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開具稅務憑證申請表》(略)
(2)《售付匯事項核查表》(略)
(3)《售付匯事項核查報告》(略)
(4)《售付匯稅務憑證臺帳格式》(略)
(5)《售付匯稅務憑證跟蹤管理情況統計表》(略)
2、售付匯稅務憑證開具主要政策依據一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