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天津市關于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一條差旅費支出規定:
1、納稅人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結合實際,自行制定本企業的的差旅費報銷制度及標準,并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其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2、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參考《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9號)關于差旅費(包括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和國外費用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規定:
1.根據出差人員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發票、住宿費發票據實扣除;
2.出差人員的出差補助按照本單位規定的統一標準及實際出差的天數計算扣除。
3.納稅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國外實際發生的費用,取得外國實際支出的真實憑據允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交通工具、住宿費,都必須有真實合法的票據,并且在當地財政規定的標準以內,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人員的出差補助按照本單位規定的統一標準及實際出差的天數計算,不需要發票,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