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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稅發[2008]161號 出口企業加工貿易實行電子化手冊退(免)稅相關業務操作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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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出口企業加工貿易實行電子化手冊退(免)稅相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大國稅發[2008]161號 2008-09-10 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稽查局,直屬稅務分局: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全面推廣應用H2000電子化手冊系統的通知》(署加發[2008]57號)文件精神,海關以取消紙質手冊為目標進行了加工貿易紙質手冊電子化的改造,并逐步在全國推廣。為了適應海關對加工貿易“紙質手冊電子化”模式的改革,保障加工貿易企業的退(免)稅管理的正常運行,經與大連海關協商,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等文件的規定,現對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管理模式所引發的若干退(免)稅業務問題予以明確,請遵照執行。一、實行加工貿易電子化手冊的出口企業,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加工貿易登記備案時,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二十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需提供紙質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改為提供企業自行打印并經海關審核蓋章確認的《通關手冊》。二、生產企業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辦理“免、抵、退”稅時,須提供進口報關單。三、生產企業應于海關核銷《通關手冊》的最后一筆出口業務之后,根據海關核銷情況填寫《加工貿易合同核銷申請表》,憑海關確認蓋章的《加工貿易合同核銷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核銷業務。四、外貿企業在來料加工貨物復出口后,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憑海關已核銷的紙質來料加工登記手冊等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業務,改為應于海關核銷《通關手冊》的最后一筆出口業務之后,憑海關蓋章確認的《加工貿易合同核銷申請表》及出口報關單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來料加工貿易核銷業務。附件:《加工貿易合同核銷申請表》 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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